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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控制下企业集团相关主体的利益保护——德国契约康采恩法的借鉴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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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建湘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168-177,共10页
企业集团中控制企业与附属企业签订的控制协议(一般包括支配合同和利润上交合同)可能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附属企业、局外股东、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德国契约康采恩法对此有相关规定:界定控制企业的领导权,明确控制企业对... 企业集团中控制企业与附属企业签订的控制协议(一般包括支配合同和利润上交合同)可能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附属企业、局外股东、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德国契约康采恩法对此有相关规定:界定控制企业的领导权,明确控制企业对附属企业的亏损承担,加强对附属企业债权人的保护,限制附属企业上交控制企业的利润,建立局外股东的利益适当补偿制度和股票购置制度,同时,赋予局外股东特定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集团 附属企业 局外股东 债权人 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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