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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登记中的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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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正华 《现代物业(中旬刊)》 2020年第11期2-3,共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专章规定了居住权,无论是基于合同还是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作为一种新类型的用益物权须经登记方产生物权的法律效力。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未将居住权纳入登记的范围,导致了自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专章规定了居住权,无论是基于合同还是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作为一种新类型的用益物权须经登记方产生物权的法律效力。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未将居住权纳入登记的范围,导致了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所规定的居住权登记的困惑。居住权作为不动产登记,应依法登记,接受登记申请时应审查申请人和登记内容是否符合条件,只有以满足生活需要为目的且属于合法登记的住宅方可进行居住权登记,不得将承租登记为居住权;而对于设立居住权后转让所有权登记、设置了抵押权后的居住权登记以及居住权登记后的抵押登记等特殊情形,应依法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做出灵活的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居住 居住设立登记 居住权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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