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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理论视角下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的角色重塑 被引量:4
1
作者 庄晓惠 郝佳欣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1期160-164,共5页
随着我国社区从传统社区逐步演变成商品房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社区治理的核心主体,其功能和地位日益凸显。而居委会在社区建设过程中,却沦为街道办事处的"秘书"和公共事务的"修补者",早已背离居委会的天然使命。随... 随着我国社区从传统社区逐步演变成商品房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社区治理的核心主体,其功能和地位日益凸显。而居委会在社区建设过程中,却沦为街道办事处的"秘书"和公共事务的"修补者",早已背离居委会的天然使命。随着治理理论风靡全球、社区治理理论蓬勃兴起,居委会重塑成街道办的"代表人"、社区居民的"代言人"以及真正的"服务者",正成为民主发展的必然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区治理理论 居民委员会 角色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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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权利结构及其在北京市政策执行中的演化 被引量:9
2
作者 翟校义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1-7,共7页
在城市社区中,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两个非常重要的自治组织,这两个理论上看似相辅相成的自治组织在现实中却关系复杂,复杂关系的背后实际上是政府的政策在左右。本文通过对北京市社区中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相关政策的研究,特别... 在城市社区中,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两个非常重要的自治组织,这两个理论上看似相辅相成的自治组织在现实中却关系复杂,复杂关系的背后实际上是政府的政策在左右。本文通过对北京市社区中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相关政策的研究,特别是对政府政策取向以及相关组织的利益关系的剖析,发现政府厚此薄彼的政策取向以及控制寻租机会是问题的核心,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政策设计应以尊重权利为要义,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上应以控制腐败、防止附加性政策为核心,在具体行政活动中应以依法行政为基本操守,唯其如此才能防止魔鬼隐藏在政策细节中作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 权利结构 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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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居民委员会到社区委员会:内源性革命与民间社会的兴起 被引量:8
3
作者 刘继同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4期46-51,共6页
全国社区建设运动方兴未艾 ,社区管理与社区政策成为国家政策议程优先领域。社区建设核心是深化社区体制改革 ,关键是社区组织结构—功能转变 ,目的是建构新型社区。实证研究发现 ,城市社区建设面临的最大的结构性矛盾是社区自治组织与... 全国社区建设运动方兴未艾 ,社区管理与社区政策成为国家政策议程优先领域。社区建设核心是深化社区体制改革 ,关键是社区组织结构—功能转变 ,目的是建构新型社区。实证研究发现 ,城市社区建设面临的最大的结构性矛盾是社区自治组织与国家的关系 ,其实质是国家何时和如何光荣退出社区自治领域 ,以重构国家、市场与社区的金三角关系模式 ;城市社区建设、市场经济和民间组织发展已引发当代中国的第三次社会革命。革命的社会影响是民间社会兴起 ,并为市民社会发展奠定社会基础。革命性质既不是单纯由上而下的推动 ,也不是纯粹由下而上的革命 ,而是社会结构转型处境下中国城市社会的内源性革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民委员会 社区委员会 内源性革命 民间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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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的法律性质与社区自治组织的未来走向 被引量:9
4
作者 黄娟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134-137,共4页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关于社区自治的相关规定与实践都把居委会作为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社区自治组织。居委会的法律性质和社区自治的发展方向关系到我国社区自治发展的方向与和谐社区建设的成败。目前法律规定的以及现实中存在的居委...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关于社区自治的相关规定与实践都把居委会作为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社区自治组织。居委会的法律性质和社区自治的发展方向关系到我国社区自治发展的方向与和谐社区建设的成败。目前法律规定的以及现实中存在的居委会作为一种强制性、全能型的居民组织,必将逐步边缘化,城市社区自治的发展方向应是鼓励发展不同性质与种类的民间社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民委员会 社区自治 群众性自治 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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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居民委员会自治管理权的界限 被引量:6
5
作者 朱应平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86-90,共5页
居民委员会在行使自治管理权过程中不时发生越权和侵权现象,包括越权行使国家权力,滥用多数人民主投票权侵害少数人权利,违反宪法法律和国际人权公约规定侵害他人平等权等。为了防止和纠正此类违宪违法现象的发生,必须准确把握居民自治... 居民委员会在行使自治管理权过程中不时发生越权和侵权现象,包括越权行使国家权力,滥用多数人民主投票权侵害少数人权利,违反宪法法律和国际人权公约规定侵害他人平等权等。为了防止和纠正此类违宪违法现象的发生,必须准确把握居民自治权的界限,修改完善宪法法律,建立违宪违法司法审查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民委员会 自治管理权 界限 违宪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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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1966:居民委员会功能的变异与恢复——以上海市为例的历史考察与分析 被引量:10
6
作者 郭圣莉 高民政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 CSSCI 2002年第3期183-192,共10页
始于 195 8年的大跃进引起的城市社会变迁一度导致居委会出现以大办集体经济为核心的全面性功能扩张 ,使其在形式上与一个基层政权组织相差无几。 196 2年后随着经济、社会的逐步正常化 ,居委会也开始逐步恢复其正常地位与职能。这一过... 始于 195 8年的大跃进引起的城市社会变迁一度导致居委会出现以大办集体经济为核心的全面性功能扩张 ,使其在形式上与一个基层政权组织相差无几。 196 2年后随着经济、社会的逐步正常化 ,居委会也开始逐步恢复其正常地位与职能。这一过程鲜明地说明了居委会如何受制于宏观社会变迁和政治生活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1985-1966 居民委员会 功能 上海 基层群众性自治 社区建设 大跃进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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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的嬗变——以城市居民委员会为中心 被引量:5
7
作者 许红霞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117-120,共4页
在国家权力直接作用的范围之外公众透过一定的自治组织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是以社会性为本质特征的人类的天性需求,而社会自治组织职能的实现离不开内部调解机制的保障。以居民委员会为代表的我国的社会自治组织及其主持... 在国家权力直接作用的范围之外公众透过一定的自治组织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是以社会性为本质特征的人类的天性需求,而社会自治组织职能的实现离不开内部调解机制的保障。以居民委员会为代表的我国的社会自治组织及其主持的人民调解几十年演绎和嬗变的历程表明,以国家权力的直接支持为背景的权威型社会自治组织往往衍生出强制性的人民调解,而失去权力支撑的松散的社会自治组织的调解职能又普遍弱化,因此只有政社分离下的服务型社会自治组织才可能建立自治性的人民调解,真正符合人类的福祉和幸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自治组织 人民调解 居民委员会 权力 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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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的最初社会空间——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前期的上海居民委员会 被引量:5
8
作者 张济顺 《中共党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0期29-40,共12页
1949年人民解放军接管上海后,采取逐步废除保甲组织,但暂时留用一般保甲人员的策略,将里弄逐步组织起来,实现了新型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的"软着陆"与全覆盖。人民政府赋予居民委员会承担公共事务管理与国家基层政治动员的双重... 1949年人民解放军接管上海后,采取逐步废除保甲组织,但暂时留用一般保甲人员的策略,将里弄逐步组织起来,实现了新型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的"软着陆"与全覆盖。人民政府赋予居民委员会承担公共事务管理与国家基层政治动员的双重职责,在凸显居委会解决居民公共福利问题宗旨的同时,强化了它的政治动员和治理社会的功能。大批活跃在里弄的非单位人被广泛动员起来,以各种不同的动机与驱力,在居委会找到了结合点。中共对上海社会卓有成效的改造和治理与早期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密不可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20世纪50年代 上海市 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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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居民委员会的社会角色和组织职能 被引量:3
9
作者 徐永祥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4期63-68,共6页
在我国城市和集镇社区中,历史最长、地位和作用最为独特的自治组织当属居民委员会。之所以说其历史最长,原因在于它已有50年的历史,没有一个社区自治组织可以与它相媲美。之所以说其地位和作用最为独特,根本原因就在于,它在担当居... 在我国城市和集镇社区中,历史最长、地位和作用最为独特的自治组织当属居民委员会。之所以说其历史最长,原因在于它已有50年的历史,没有一个社区自治组织可以与它相媲美。之所以说其地位和作用最为独特,根本原因就在于,它在担当居民自治组织的同时,又在事实上演变成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即街道办事处的下级组织,变成了一个准政府的、功能不清且职能杂多的行政化组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民委员会 城市社区 社会角色 组织职能 居民自治组织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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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居民委员会自治权的程序保障——从一起区政府撤销居委会的案件说开去 被引量:2
10
作者 黄先雄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51-56,共6页
自治权是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当前相关法定程序认定不一、正当程序原则法律地位不明、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不严重等制度背景下,基层政府行使其对居民委员会的决定权,很容易将居民委员会视为其下属单位和执行机构进行较... 自治权是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当前相关法定程序认定不一、正当程序原则法律地位不明、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不严重等制度背景下,基层政府行使其对居民委员会的决定权,很容易将居民委员会视为其下属单位和执行机构进行较为随意的撤销、调整,而无视其自治权。为保障居民委员会自治权,我国要确立正当程序原则的法律地位,明确基层政府设立、撤销、调整居民委员会的法定程序,严肃规定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同时也要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保障法院独立审判地位,以落实居民委员会自治权的程序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民委员会 自治权 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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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选举过程中现任居民委员会干部思想心态分析及对策 被引量:1
11
作者 马静波 黎卫 刘增光 《上海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2期57-59,共3页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实行居民自治的重要途径。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反映了社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面貌,是社区建设系统工程的引擎。因此,全面了解居委会干部的思想心态并对之深入...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实行居民自治的重要途径。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反映了社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面貌,是社区建设系统工程的引擎。因此,全面了解居委会干部的思想心态并对之深入分析,正确把握定位,是保障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健康开展的前提条件。近日,我们深入杨浦区五角场镇对换届选举工作中现任居民委员会干部的思想心态进行了深入调查,并提出了新的建议和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换届选举工作 居民委员会 干部 思想心态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居民自治 依法 五角场镇 实行 杨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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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视角下城市居民委员会过度行政化的内在逻辑及其治理 被引量:3
12
作者 梁宇栋 《甘肃理论学刊》 2021年第2期122-128,共7页
城市居民委员会角色兼具自治性和准行政性,是基于社区现实特点考量和既有权力体系框架约束下理性选择的结果。然而,基于自身对政府资源依赖的法定化,城市居民委员会在治理实践中行为发生偏差,自身的行政化色彩渐趋浓厚,最终出现自身准... 城市居民委员会角色兼具自治性和准行政性,是基于社区现实特点考量和既有权力体系框架约束下理性选择的结果。然而,基于自身对政府资源依赖的法定化,城市居民委员会在治理实践中行为发生偏差,自身的行政化色彩渐趋浓厚,最终出现自身准行政性角色的越位。这种过度行政化实质上是角色合法性和资源依赖合法性之间存在张力的结果。对此,城市居民委员会应从政党—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维度出发,围绕社区自治能力体系性建设,从组织资源投入、自身制度保障、居民自治协商机制完善、技术平台建设等方面展开,以增强对自身会行动策略偏好的影响力,实现自身向群众自治性组织角色的回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城市居民委员会 合法性 过度行政化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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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居民委员会法人章程的法律化 被引量:1
13
作者 屈茂辉 熊婧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28-135,共8页
居民委员会特别法人的组织性、其自治权的权利(力)属性,及其职能公共性,决定了居民委员会作为公法人必然需要章程法律化为载体以提供强制力保障,居民委员会的职能履行现状也迫切需要章程法律化保障自治权利,同时防止内部操纵与权力滥用... 居民委员会特别法人的组织性、其自治权的权利(力)属性,及其职能公共性,决定了居民委员会作为公法人必然需要章程法律化为载体以提供强制力保障,居民委员会的职能履行现状也迫切需要章程法律化保障自治权利,同时防止内部操纵与权力滥用。章程的法律化有利于特别法人制度目标的实现。《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内容具备法人章程的基本要素,应作为居民委员会法人章程,结合实践需要修改组织制度与职能范围规定,加入民事主体规定以实现公、私法规范的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民委员会 公法人 法律化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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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初期城市居民委员会性质与作用历史分析 被引量:1
14
作者 高中伟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1期201-205,共5页
新中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对在单位体制外的城市社会成员的管理,主要通过居民委员会。当时的居民委员会既有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又具有行政组织的性质。这种性质的双重性是当时中国特殊的社会环境和国家制度所决定的。它体现在居民委员会... 新中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对在单位体制外的城市社会成员的管理,主要通过居民委员会。当时的居民委员会既有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又具有行政组织的性质。这种性质的双重性是当时中国特殊的社会环境和国家制度所决定的。它体现在居民委员会的创建目的、运行机制、工作内容、干部的产生及构成、经费来源与管理等方方面面。居民委员会制度的形成完成了国家政权向基层社会的渗透和基层组织的合法性重建,稳定了城市社会秩序,促进了城市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中国初期 城市居民委员会 性质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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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3
15
作者 冯乐坤 《海峡法学》 2018年第4期62-72,共11页
上世纪50年代初期,设立居民委员会的目的在于将无工作单位的居民组织起来而管理本居住区域内的公共事务,立法遂将其明确定性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然而,因我国行政机关设至于街道上,大量的城镇基层行政事务处于无人管理状态,现实中往往委... 上世纪50年代初期,设立居民委员会的目的在于将无工作单位的居民组织起来而管理本居住区域内的公共事务,立法遂将其明确定性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然而,因我国行政机关设至于街道上,大量的城镇基层行政事务处于无人管理状态,现实中往往委托居民委员会代为行政,遂具有了行政化特性,但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快速发展,居民委员会承担的行政事务越来越多,行政化特色愈加严重,同时,城镇基层社会中又出现了诸多团体组织,且均管理原来的部分公共事务,此种情形必然与其形成了冲突,为此,我国又开始在部分城市进行社区建设。当然,社区建设中不仅设立了独立承担行政事务的社区工作站,又以居民个人和团体组织为基础而构建了社区自治组织—社区委员会,此实践经验往往有效避免了居民委员会的弊端,值得未来立法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民委员会 行政化特性 社区建设 社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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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居民委员会制度形成的历史考察——以1949~1956年成都市为个案 被引量:1
16
作者 高中伟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54-61,共8页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各城市开展了基层管理体制的大规模重建。伴随着传统的城市基层管理制度的废弃,新兴的基层居民组织纷纷出现,经过艰苦探索,最终确定了居民委员会为城市最基层的社会管理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的建立,构建...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各城市开展了基层管理体制的大规模重建。伴随着传统的城市基层管理制度的废弃,新兴的基层居民组织纷纷出现,经过艰苦探索,最终确定了居民委员会为城市最基层的社会管理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的建立,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格局,为新中国初期城市经济恢复和社会改造发挥了重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中国初期 成都市 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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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层自治现状及其完善——以当前居民委员会功能式微为视角 被引量:2
17
作者 张鲁萍 《岭南学刊》 2011年第6期75-79,共5页
居民委员会作为我国城市基层民主建设中最主要的组织形态和活动载体,其在维护基层治安,实现社会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伴随着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城市基层民主建设的推进,居民委员会在促进城市基层治理方面呈现出功能式微,其合法性和... 居民委员会作为我国城市基层民主建设中最主要的组织形态和活动载体,其在维护基层治安,实现社会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伴随着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城市基层民主建设的推进,居民委员会在促进城市基层治理方面呈现出功能式微,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也面临挑战。应从回归居委会的自治功能、构建多元合作共治模式、培育公民与精神等方面采取措施,完善城市基层自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城市基层自治 居民委员会 功能式微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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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干预家庭暴力的主要职责 被引量:1
18
作者 卢文捷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8年第2期5-17,共13页
作为重要的家庭暴力干预主体之一,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在家庭暴力干预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综观婚姻法与反家庭暴力法以及其他有关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均没有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干预家庭暴力职责的明确规定。这势... 作为重要的家庭暴力干预主体之一,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在家庭暴力干预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综观婚姻法与反家庭暴力法以及其他有关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均没有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干预家庭暴力职责的明确规定。这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它们顺利开展家庭暴力干预工作。因此,为了保障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在家庭暴力干预工作中取得理想成效,反家庭暴力法应当在国家立法层面上根据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属性及其在家庭暴力干预中的法律地位、功能定位与具体工作等因素,为其科学地设计家庭暴力干预职责,使之科学化、具体化与完善化,以促进反家庭暴力法立法宗旨的早日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干预家庭暴力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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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在家庭暴力干预体系中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2
19
作者 卢文捷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3期84-90,共7页
《反家庭暴力法》将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纳入家庭暴力干预体系,使它们成为重要干预主体之一,充分体现出它们在家庭暴力干预中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然而,《反家庭暴力法》并未明确它们在家庭暴力干预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与干预功能。因此,... 《反家庭暴力法》将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纳入家庭暴力干预体系,使它们成为重要干预主体之一,充分体现出它们在家庭暴力干预中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然而,《反家庭暴力法》并未明确它们在家庭暴力干预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与干预功能。因此,为便于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积极开展家庭暴力干预工作,有必要明确它们在家庭暴力干预体系中的法律地位,科学定位它们的干预功能,以促进整个家庭暴力干预体系的正常运行,最终实现《反家庭暴力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宗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家庭暴力法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家庭暴力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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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干预家庭暴力的特殊干预措施 被引量:1
20
作者 卢文捷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49-56,共8页
由于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只能根据《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在家庭暴力干预中采取劝阻、调解、批评教育等一般干预措施。这些干预措施不具有强制性和威慑力,对家庭暴力加害人不会产生惩戒效果,难以取得预期... 由于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只能根据《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在家庭暴力干预中采取劝阻、调解、批评教育等一般干预措施。这些干预措施不具有强制性和威慑力,对家庭暴力加害人不会产生惩戒效果,难以取得预期干预成效。为了防止事态恶化和有效保护受害人,在对加害人一般干预措施无效时,应当允许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满足必要性、继续性、补救性、适当性和暂时性等条件下,可以采取扭送、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和隔离等特殊干预措施,以利于实现《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宗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家庭暴力干预 反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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