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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居间受贿犯罪定性与数额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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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理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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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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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第6期97-10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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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和谐社会视野下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研究>(编号:09SKN09)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社会转型期政府管制模式的创新机制研究>(编号:09SKC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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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居间受贿犯罪,是通过各种方式勾通、引荐、撮合行贿和受贿犯罪顺利实现的新型贿赂犯罪。居间受贿人原则上应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但也存在成立(斡旋)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及介绍贿赂罪的余地。受贿额数是"客观的超过要素",不需要行为人具有明知和容认,只要有预见可能性即可。只有这样解释,才能帮助司法者减轻不必要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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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居间受贿犯罪
定性
数额
客观的超过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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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ntermediate bribery crimes
conviction
amount
objective excess fa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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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636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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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居间受贿中“利用职权地位条件”的规范解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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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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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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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18-128,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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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利用职权地位条件"是居间受贿犯罪实行行为的典型性构成要素,其与"利用职务之便"是互为分离的概念。"利用职务之便"中的"职务"是指"专项职务",且利用者与被利用者应当存在隶属与制约关系;而"利用职权地位条件"是指利用者与被利用者系异种职务,且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之间应当存在职权关系。离职人员"利用原有职权地位条件",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之间原先是否存在职务隶属关系并不为要,但是必须是该离职人员对被利用者原先具有职权关系的影响。"利用职权地位条件"与"利用职务之便"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职权传递"的职权利用,后者是一种"职权本位"的职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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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利用职权地位条件
利用职务之便
居间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
斡旋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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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Use of the Position of Authority
Taking Advantage of the Position
Use of Influence Bribery
Intermediary Bri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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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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