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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受贿犯罪定性与数额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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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理恒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第6期97-101,共5页
居间受贿犯罪,是通过各种方式勾通、引荐、撮合行贿和受贿犯罪顺利实现的新型贿赂犯罪。居间受贿人原则上应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但也存在成立(斡旋)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及介绍贿赂罪的余地。受贿额数是"客观的超过要素",... 居间受贿犯罪,是通过各种方式勾通、引荐、撮合行贿和受贿犯罪顺利实现的新型贿赂犯罪。居间受贿人原则上应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但也存在成立(斡旋)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及介绍贿赂罪的余地。受贿额数是"客观的超过要素",不需要行为人具有明知和容认,只要有预见可能性即可。只有这样解释,才能帮助司法者减轻不必要的证明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间受贿犯罪 定性 数额 客观的超过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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