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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居间商的民事责任——以P2P网贷平台为例
被引量:
1
1
作者
胡帅
方琪
张梓恒
《审计与理财》
2015年第10期25-27,共3页
金融居间商担任着融通资金、润滑信用的功用,尤其是P2P网贷平台作为普惠金融,关系到家庭理财财产的安危。法律对金融居间商责任制度的规定尚不健全,有必要深入研究。金融居间商在信息社会进行网络经营,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职业商人,其...
金融居间商担任着融通资金、润滑信用的功用,尤其是P2P网贷平台作为普惠金融,关系到家庭理财财产的安危。法律对金融居间商责任制度的规定尚不健全,有必要深入研究。金融居间商在信息社会进行网络经营,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职业商人,其责任承担除具备普通金融经营者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迅捷性、平衡性与强制性特征。网络化经营的金融居间商应以过错推定作为主要的责任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与信息数据、客户资金安全息息相关的领域,违反合同约定侵犯客户权益的情形,应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其责任方式主要是财产型责任,辅之以部分人身性质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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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金融
居间商
P2P网贷平台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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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明清时期江苏的居间商
被引量:
3
2
作者
陈新元
《江苏商论》
北大核心
1991年第5期40-42,共3页
介绍买卖、从中说合的居间商在我国由来已久。汉唐以来,驵侩、牙人的记述不绝于书。明清时“官私牙遍天下。”(《杨文弱先生集》)江苏是明清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居间商的经营活动颇有特色,试述如下。一、经营特点明清江苏居间商的特点主...
介绍买卖、从中说合的居间商在我国由来已久。汉唐以来,驵侩、牙人的记述不绝于书。明清时“官私牙遍天下。”(《杨文弱先生集》)江苏是明清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居间商的经营活动颇有特色,试述如下。一、经营特点明清江苏居间商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活动范围的广泛性和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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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居间商
杨文弱
清时
活动范围
现金交易
见闻杂记
官牙
非法牟利
常昭合志稿
浒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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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拍卖人的信息提供义务与担保责任——从居间商的法律地位出发
被引量:
9
3
作者
武腾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56-167,共12页
拍卖人属于居间商,对竞买人的主要义务为信息提供义务,在不能提供拍卖委托人的真实、具体身份信息时,须对买卖合同的履行负责。就拍卖标的瑕疵而言,应从是否属于消费者买卖,拍卖人是否承担出卖人义务,瑕疵是否涉及违法性、安全性或按照...
拍卖人属于居间商,对竞买人的主要义务为信息提供义务,在不能提供拍卖委托人的真实、具体身份信息时,须对买卖合同的履行负责。就拍卖标的瑕疵而言,应从是否属于消费者买卖,拍卖人是否承担出卖人义务,瑕疵是否涉及违法性、安全性或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应当告知等方面出发,确定拍卖人履行信息提供义务的标准。作为居间商的拍卖人须按照交易中必要的注意标准进行积极调查。拍卖场合的瑕疵担保责任并非法定责任的保留地,而是违约救济的组成部分。仅作为居间人的拍卖人不必担保标的无瑕疵,而承担出卖人义务的拍卖人原则上应担保标的无瑕疵,此时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格式条款可因违反《合同法》第40条无效;此类免责条款有效时,根据《民法总则》第132条,明知或应知瑕疵的拍卖人对其援用也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拍卖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根据其是否承担出卖人义务而有所不同。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3条但书,应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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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信息提供义务
调查义务
瑕疵担保
拍卖
居间商
原文传递
网络借贷运营商对资金出借人的民事责任
被引量:
2
4
作者
邹俊
杜杏华
赖华子
《中国注册会计师》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08-112,共5页
网络借贷的资金出借人基本上是金融消费者,规范网贷的商事法规,首要关注的因素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次是网贷运营者的可持续性发展和互联网金融安全。科学地设定网贷运营商的民事责任能够促使外部法律规范内化为经营商信守的自律守则...
网络借贷的资金出借人基本上是金融消费者,规范网贷的商事法规,首要关注的因素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次是网贷运营者的可持续性发展和互联网金融安全。科学地设定网贷运营商的民事责任能够促使外部法律规范内化为经营商信守的自律守则。将网贷运营商纳入金融居间商的行列进行管理,让其承担过错推定的经营性侵权民事责任是外在规范内在化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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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借贷
金融
居间商
金融消费者
过错推定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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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余额宝的法律性质及其监管原则
被引量:
3
5
作者
方琪
赖华子
《审计与理财》
2014年第8期33-35,共3页
余额宝是支付宝公司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金融创新,是一款具有支付与增值双重属性的证券托管凭证。余额宝运作的本质是B-TO-C金融电子商务,支付宝公司在余额宝业务中所担当的法律角色是金融居间人。余额宝所涉及金融产品的风险主要由金...
余额宝是支付宝公司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金融创新,是一款具有支付与增值双重属性的证券托管凭证。余额宝运作的本质是B-TO-C金融电子商务,支付宝公司在余额宝业务中所担当的法律角色是金融居间人。余额宝所涉及金融产品的风险主要由金融产品的发行人与投资者承担,作为居间商的金融电商在业务中有过错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应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采取先入金融分业核准,后入金融分业备案,工商管理部门统一规范监管,金融部门功能监管的监管原则,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维护金融安全前提下的创新,强化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行业自律,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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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余额宝
互联网金融
金融创新
居间商
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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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培育建立抚顺经纪人中介市场的构思与尝试
6
作者
陈松杨
戈东明
李肖楠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3年第6期59-61,共3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和模式的确立,经纪人行业应运而生,经纪人队伍不断壮大。如何培育和建立经纪人中介市场,使经纪人行业与市场经济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中介活动健康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这里,仅结合抚顺实际就...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和模式的确立,经纪人行业应运而生,经纪人队伍不断壮大。如何培育和建立经纪人中介市场,使经纪人行业与市场经济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中介活动健康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这里,仅结合抚顺实际就如何培育、建立经纪人中介市场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对经纪人的若干认识 经纪人是伴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也可以说,经纪人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纪人及其中介活动做为新兴的信息产业,在促进商品流通,健全市场体系等方面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一)关于经纪人的法律地位。经纪人做为居间商,通过传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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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介市场
中介活动
居间商
体制目标
信息产业
市场信息
经纪活动
法律地位
信息中心
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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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股权众筹规制的路径选择及其方法论思考——以“股权众筹第一案”为例
7
作者
赵轩
《法律方法》
CSSCI
2016年第2期313-327,共15页
股权众筹平台具有多重身份。在股权众筹第一案中,平台既作为承销商负责融资,也作为居间商联络融投双方,还担当了股权众筹市场的监管者。尽管众筹平台或多或少地打破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但将平台作为规制主体并引导股权众筹市场的...
股权众筹平台具有多重身份。在股权众筹第一案中,平台既作为承销商负责融资,也作为居间商联络融投双方,还担当了股权众筹市场的监管者。尽管众筹平台或多或少地打破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但将平台作为规制主体并引导股权众筹市场的发展却是合乎情理的。股权众筹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在融资者与投资人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政府认可平台一定的监督权能,也只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这个目的。股权众筹需要走市场化的道路,更需要重塑平台作为居间者的身份。从长远来看,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并以投资人为规制主体才是更为理想的股权众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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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股权众筹平台
规制
居间商
监督权能
合格投资者
原文传递
题名
金融居间商的民事责任——以P2P网贷平台为例
被引量:
1
1
作者
胡帅
方琪
张梓恒
机构
南昌大学法学院
出处
《审计与理财》
2015年第10期25-27,共3页
基金
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项目<私募基金发展与监管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批准号12FX13
文摘
金融居间商担任着融通资金、润滑信用的功用,尤其是P2P网贷平台作为普惠金融,关系到家庭理财财产的安危。法律对金融居间商责任制度的规定尚不健全,有必要深入研究。金融居间商在信息社会进行网络经营,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职业商人,其责任承担除具备普通金融经营者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迅捷性、平衡性与强制性特征。网络化经营的金融居间商应以过错推定作为主要的责任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与信息数据、客户资金安全息息相关的领域,违反合同约定侵犯客户权益的情形,应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其责任方式主要是财产型责任,辅之以部分人身性质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
金融
居间商
P2P网贷平台
民事责任
分类号
D922.28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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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明清时期江苏的居间商
被引量:
3
2
作者
陈新元
机构
海安县商业职工学校
出处
《江苏商论》
北大核心
1991年第5期40-42,共3页
文摘
介绍买卖、从中说合的居间商在我国由来已久。汉唐以来,驵侩、牙人的记述不绝于书。明清时“官私牙遍天下。”(《杨文弱先生集》)江苏是明清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居间商的经营活动颇有特色,试述如下。一、经营特点明清江苏居间商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活动范围的广泛性和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关键词
居间商
杨文弱
清时
活动范围
现金交易
见闻杂记
官牙
非法牟利
常昭合志稿
浒墅
分类号
F7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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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拍卖人的信息提供义务与担保责任——从居间商的法律地位出发
被引量:
9
3
作者
武腾
机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56-167,共12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7YJC820054)
中央财经大学青年教师发展基金项目(QJJ1531)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6CFX055)
文摘
拍卖人属于居间商,对竞买人的主要义务为信息提供义务,在不能提供拍卖委托人的真实、具体身份信息时,须对买卖合同的履行负责。就拍卖标的瑕疵而言,应从是否属于消费者买卖,拍卖人是否承担出卖人义务,瑕疵是否涉及违法性、安全性或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应当告知等方面出发,确定拍卖人履行信息提供义务的标准。作为居间商的拍卖人须按照交易中必要的注意标准进行积极调查。拍卖场合的瑕疵担保责任并非法定责任的保留地,而是违约救济的组成部分。仅作为居间人的拍卖人不必担保标的无瑕疵,而承担出卖人义务的拍卖人原则上应担保标的无瑕疵,此时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格式条款可因违反《合同法》第40条无效;此类免责条款有效时,根据《民法总则》第132条,明知或应知瑕疵的拍卖人对其援用也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拍卖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根据其是否承担出卖人义务而有所不同。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3条但书,应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
关键词
信息提供义务
调查义务
瑕疵担保
拍卖
居间商
Keywords
duty to provide information
duty to investigate
warranty against defects
auction
broker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网络借贷运营商对资金出借人的民事责任
被引量:
2
4
作者
邹俊
杜杏华
赖华子
机构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
南昌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08-112,共5页
基金
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2015年)规划项目<农用地抵押贷款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的研究>
批准号15FX27
文摘
网络借贷的资金出借人基本上是金融消费者,规范网贷的商事法规,首要关注的因素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次是网贷运营者的可持续性发展和互联网金融安全。科学地设定网贷运营商的民事责任能够促使外部法律规范内化为经营商信守的自律守则。将网贷运营商纳入金融居间商的行列进行管理,让其承担过错推定的经营性侵权民事责任是外在规范内在化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网络借贷
金融
居间商
金融消费者
过错推定
民事责任
分类号
D922.28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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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余额宝的法律性质及其监管原则
被引量:
3
5
作者
方琪
赖华子
机构
南昌大学法学院
出处
《审计与理财》
2014年第8期33-35,共3页
基金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法律问题研究>的成果
项目批准号:FX1318
文摘
余额宝是支付宝公司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金融创新,是一款具有支付与增值双重属性的证券托管凭证。余额宝运作的本质是B-TO-C金融电子商务,支付宝公司在余额宝业务中所担当的法律角色是金融居间人。余额宝所涉及金融产品的风险主要由金融产品的发行人与投资者承担,作为居间商的金融电商在业务中有过错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应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采取先入金融分业核准,后入金融分业备案,工商管理部门统一规范监管,金融部门功能监管的监管原则,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维护金融安全前提下的创新,强化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行业自律,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金融秩序。
关键词
余额宝
互联网金融
金融创新
居间商
金融监管
分类号
D922.28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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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培育建立抚顺经纪人中介市场的构思与尝试
6
作者
陈松杨
戈东明
李肖楠
机构
抚顺市工商局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3年第6期59-61,共3页
文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和模式的确立,经纪人行业应运而生,经纪人队伍不断壮大。如何培育和建立经纪人中介市场,使经纪人行业与市场经济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中介活动健康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这里,仅结合抚顺实际就如何培育、建立经纪人中介市场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对经纪人的若干认识 经纪人是伴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也可以说,经纪人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纪人及其中介活动做为新兴的信息产业,在促进商品流通,健全市场体系等方面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一)关于经纪人的法律地位。经纪人做为居间商,通过传播信息。
关键词
中介市场
中介活动
居间商
体制目标
信息产业
市场信息
经纪活动
法律地位
信息中心
中介费
分类号
F7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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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股权众筹规制的路径选择及其方法论思考——以“股权众筹第一案”为例
7
作者
赵轩
机构
中国海洋大学
出处
《法律方法》
CSSCI
2016年第2期313-327,共15页
文摘
股权众筹平台具有多重身份。在股权众筹第一案中,平台既作为承销商负责融资,也作为居间商联络融投双方,还担当了股权众筹市场的监管者。尽管众筹平台或多或少地打破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但将平台作为规制主体并引导股权众筹市场的发展却是合乎情理的。股权众筹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在融资者与投资人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政府认可平台一定的监督权能,也只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这个目的。股权众筹需要走市场化的道路,更需要重塑平台作为居间者的身份。从长远来看,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并以投资人为规制主体才是更为理想的股权众筹模式。
关键词
股权众筹平台
规制
居间商
监督权能
合格投资者
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2.287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金融居间商的民事责任——以P2P网贷平台为例
胡帅
方琪
张梓恒
《审计与理财》
201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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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明清时期江苏的居间商
陈新元
《江苏商论》
北大核心
199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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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3
拍卖人的信息提供义务与担保责任——从居间商的法律地位出发
武腾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
9
原文传递
4
网络借贷运营商对资金出借人的民事责任
邹俊
杜杏华
赖华子
《中国注册会计师》
北大核心
201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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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5
余额宝的法律性质及其监管原则
方琪
赖华子
《审计与理财》
2014
3
下载PDF
职称材料
6
培育建立抚顺经纪人中介市场的构思与尝试
陈松杨
戈东明
李肖楠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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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7
股权众筹规制的路径选择及其方法论思考——以“股权众筹第一案”为例
赵轩
《法律方法》
CSSCI
201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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