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5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法庭与仲裁庭属事管辖权的扩张 被引量:3
1
作者 廖雪霞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71-186,共16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确立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公约项下法庭或仲裁庭的管辖权设立了属事管辖权限制,只有与公约解释和适用有关的争端才能触发相应的程序。然而,属事管辖权扩张已成为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这表现在法庭或仲裁庭管辖...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确立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公约项下法庭或仲裁庭的管辖权设立了属事管辖权限制,只有与公约解释和适用有关的争端才能触发相应的程序。然而,属事管辖权扩张已成为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这表现在法庭或仲裁庭管辖了与公约无关或者关联度不足以触发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争端,或适用了与公约无关的外部规范来裁判争端。概括而言,公约项下法庭或仲裁庭采取了跨越属事管辖权障碍的不同路径:第一,降低建立争端与《海洋法公约》关联度的标准;第二,当缔约国之间的争端具有多面性或存在多个争端时,重塑争端或拆解争端的不同面向从而管辖与公约无关的外部事项;第三,不当解释公约条款以引入和适用外部规范裁判争端。为应对属事管辖权扩张趋势,应强化公约项下法庭或仲裁庭实践的统一性并纠正结构性偏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属事管辖权 《海洋法公约》 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海洋法法庭 附件七仲裁
原文传递
论国际投资仲裁属事管辖权争议——以涉华案例为中心 被引量:2
2
作者 蔡凌丽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13-120,共8页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管辖权主要源于投资条约中的同意,而条约的差异性和不一致解释又导致了管辖权争议的产生。实践表明,属事管辖权争议是投资仲裁管辖权争议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理论上,由于投资和争议解决条款界定的不一致性赋予了...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管辖权主要源于投资条约中的同意,而条约的差异性和不一致解释又导致了管辖权争议的产生。实践表明,属事管辖权争议是投资仲裁管辖权争议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理论上,由于投资和争议解决条款界定的不一致性赋予了仲裁庭灵活解释的空间。实践中,仲裁庭针对相同或类似的属事管辖权条款也会作出不一致的解释和裁决。属事管辖权争议的判断应聚焦于具体的条约规定,厘清"投资争议"的解释、条约之诉与合同之诉的区分、保护伞条款导致的属事范围扩大等问题。我国在应对个案时,应当重视缔约本意和国内法的规定。在不偏离和突破国际法与国内法根本法律原则规则的前提下,推动属事管辖权规则的完善,促进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投资仲裁 属事管辖权 涉华案例 条约适用
原文传递
争端的构成和本质:“南海仲裁案”第1项诉求及其管辖权裁决评析 被引量:5
3
作者 陈喜峰 《国际法研究》 2016年第2期12-39,共28页
争端的构成和本质,不能仅依赖于当事方的论点,需要仲裁庭客观确定。结果一致性不是规避管辖权限制的合法理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8条第1款确定的属事范围,是仲裁庭管辖权的固有限制。领土主权争端,即使仅为附带性或辅助性的,也... 争端的构成和本质,不能仅依赖于当事方的论点,需要仲裁庭客观确定。结果一致性不是规避管辖权限制的合法理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8条第1款确定的属事范围,是仲裁庭管辖权的固有限制。领土主权争端,即使仅为附带性或辅助性的,也不应作为规避管辖权限制的合法理由。"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的争端定性明显忽视了争端的构成标准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8条第1款的限制。仲裁庭只能审议菲律宾所提及的法案或文件本身,而不是中国在南中国海的全面主张。海洋权利资格并不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完全规定。中国在南中国海海洋权利资格其他法源的效力,本身不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事项。仲裁庭只能将此认定为一项事实,并且承认中国的主张符合历史性权利规则,有限考察历史性权利规则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特定条款相重叠和冲突的关系。谨慎的反思和自谦或可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7仲裁庭建立与当事国的互信和支持,反之只能使其进退失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南海仲裁案 争端的构成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属事管辖权 历史性权利
原文传递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管辖权的发展倾向和中国应对 被引量:5
4
作者 罗国强 于敏娜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56-80,共25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规则制定上存在缺失和模糊的弊病,附件七仲裁庭因唯一剩余方法和单方意志性的制度设计获得超越一般国际司法机构的强制管辖权,在程序运作上突破了契约性,堪称"司法化仲裁"。在一些国家推动下,附件七仲...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规则制定上存在缺失和模糊的弊病,附件七仲裁庭因唯一剩余方法和单方意志性的制度设计获得超越一般国际司法机构的强制管辖权,在程序运作上突破了契约性,堪称"司法化仲裁"。在一些国家推动下,附件七仲裁庭近年来不断违背国家意志扩张管辖权,其鼓励滥诉、贬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公信力的不良后果已经显现。中国欲在危机四伏的国际环境中实现海洋强国,必须具备运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国家利益的能力,并积极与其他国家展开对话,构建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则解释的法律认同,使附件七仲裁庭的运行回归正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附件七仲裁庭 司法化仲裁 属事管辖权 中国策略
原文传递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引入:基于文本和司法判例的分析 被引量:3
5
作者 宋可 《国际法研究》 2023年第2期18-36,共19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的演进过程是与“其他国际法规则”互动和融合的过程。从文本角度,《公约》中的转致条款和框架性要求分别发挥着直接和间接连接《公约》文本与“其他国际法规则”的纽带作用。从效果来看,《公约》文本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的演进过程是与“其他国际法规则”互动和融合的过程。从文本角度,《公约》中的转致条款和框架性要求分别发挥着直接和间接连接《公约》文本与“其他国际法规则”的纽带作用。从效果来看,《公约》文本为司法实践引入“其他国际法规则”提供了规范基础,争端解决机构由此得以在一系列司法判例中解释和发展《公约》。一方面,《公约》争端解决机制项下的法庭或仲裁庭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转致条款、可适用法、目的解释和演进解释以及“系统性并入”,引入“其他国际法规则”,推动《公约》的动态演进。另一方面,在引入“其他国际法规则”的过程中,法庭或仲裁庭亦被期许以秉持其法理的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从而为解释和适用《公约》提供有效指引。然而,在系统研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项下法庭或仲裁庭司法判例的基础上,可以看出,这些法庭或仲裁庭面临着属事管辖权边界扩张和“碎片化”法理的严峻挑战。《公约》争端解决机制项下的法庭或仲裁庭在引入“其他国际法规则”的过程中,应在维护当事国同意原则与实现裁判效率之间寻求动态平衡,并致力于塑造具有充分说服力和一致性的法理,从而避免其正当性因其司法扩权和法理“碎片化”而受到质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其他国际法规则 属事管辖权 司法造法 司法扩权 司法“碎片化”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