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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排除任意解除之特约效力与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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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雨晴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年第3期95-100,112,共7页
委托合同双方特别约定排除《合同法》第410条的任意解除权,无论委托合同有偿与否,均应承认该特约的效力。在无偿委托场合系出于对信赖关系破裂的尊重,在有偿委托中还包括对交易效率的考量。但应当考虑有偿委托双方作出排除特约时拘束对... 委托合同双方特别约定排除《合同法》第410条的任意解除权,无论委托合同有偿与否,均应承认该特约的效力。在无偿委托场合系出于对信赖关系破裂的尊重,在有偿委托中还包括对交易效率的考量。但应当考虑有偿委托双方作出排除特约时拘束对方、确保合同履行的真实意思,可以通过适当加重解除方的赔偿责任予以实现,使该特约的法律效力体现于违反者要负担相比于无此特约时更重的赔偿责任。此外,在赔偿范围上应明确无偿委托中任意解除人仅对“因不利时期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而有偿委托中的赔偿范围不限于直接损失或信赖利益,必须将履行利益纳入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委托合同 排除特约 任意解除权 履行利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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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赔偿责任问题研究——以《民法总则》第171条第三款为中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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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兆垒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50-58,共9页
我国《民法总则》第171条第三款确立了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在比较法上未见类似的立法例,代表着一种崭新的规范模式,是我国《民法总则》在世界民事法律规范立法模式上的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法教义的分析表明,这一创新性规定在解释论上... 我国《民法总则》第171条第三款确立了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在比较法上未见类似的立法例,代表着一种崭新的规范模式,是我国《民法总则》在世界民事法律规范立法模式上的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法教义的分析表明,这一创新性规定在解释论上存在着缺陷,应当采取限缩解释的方法予以克服,即无权代理人知道自己欠缺代理权时,应承担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利益赔偿责任;无权代理人不知道自己欠缺代理权时,仅负缔约过失责任,无过失时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权代理 履行利益赔偿 信赖利益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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