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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南海仲裁裁决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条的错误解释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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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惕 《太平洋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2期24-34,共11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条的文字有意模糊,中菲南海仲裁案《7月12日裁决》竟给出解释。几位负有盛名的国际法学者研究发现这些解释背离国家实践。本文使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关于条约解释原则进行评价。笔者认为,就用语...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条的文字有意模糊,中菲南海仲裁案《7月12日裁决》竟给出解释。几位负有盛名的国际法学者研究发现这些解释背离国家实践。本文使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关于条约解释原则进行评价。笔者认为,就用语的通常意义而言,仲裁庭忽略待解释条款第一个字(rocks,即复数"岩礁")及第二个字(which)的含义。就上下文而言,仲裁庭对于第121(2)条前七个字视而不见。就条约解释学而言,仲裁庭使用无足轻重的材料来寻求"目的及宗旨";就"立法准备文件"而言,仲裁庭也选取无关紧要的材料。藉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谈判时未被采纳的特定提案遂能复活为被解释后的条文内涵。显然,仲裁庭对于第121(3)条的解释明显违反诸项条约解释原则,未来难以被公约缔约国遵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菲南海仲裁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条约解释 岛礁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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