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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麓書院藏秦簡(肆)》釋文校補(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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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張以静 《出土文献综合研究集刊》 2023年第1期88-104,共17页
通過核對《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的圖版和釋文,結合新出秦系簡牘及已有諸家之説,對《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的字詞進行補釋和考校,進一步復原律令文本。字詞校補内容涉及八組簡:内史雜律(169-170);置吏律(1406+1303);獄校律(232-236);具... 通過核對《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的圖版和釋文,結合新出秦系簡牘及已有諸家之説,對《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的字詞進行補釋和考校,進一步復原律令文本。字詞校補内容涉及八組簡:内史雜律(169-170);置吏律(1406+1303);獄校律(232-236);具律(228-229);䌛律(248-252);䌛律(253-256);秦令(303-304);秦令(318)。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 字詞 考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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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书院藏秦简始皇禁伐树木诏考异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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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振波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41-45,共5页
秦始皇二十六年,统一事业刚刚完成,有很多重要的政务需要君臣协同处理,皇帝出巡,既无充足的时间,也乏充分的理由。更重要的是,秦始皇二十八年出巡时,曾下令伐木赭山以惩罚敢于兴风作浪的湘山之神湘君,如果禁伐树木诏发布于二十六年,二... 秦始皇二十六年,统一事业刚刚完成,有很多重要的政务需要君臣协同处理,皇帝出巡,既无充足的时间,也乏充分的理由。更重要的是,秦始皇二十八年出巡时,曾下令伐木赭山以惩罚敢于兴风作浪的湘山之神湘君,如果禁伐树木诏发布于二十六年,二十八年以后将失去法律效力。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秦律令抄录于秦末,说明这条诏令直到此时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也证明其发布时间应该在秦始皇二十九年的出巡期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始皇 禁伐树木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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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书院藏秦简“尸等捕盗疑购”案所见逮捕群盗的奖赏规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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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水间大辅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90-92,共3页
本文先分析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狱等状四种》"尸等捕盗疑购"案所见逮捕群盗的奖赏规定,然后将此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进行比较,对逮捕群盗的奖赏制度的变迁及其背景进行考察。逮捕行"盗"(包括群盗)的外国人后进... 本文先分析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狱等状四种》"尸等捕盗疑购"案所见逮捕群盗的奖赏规定,然后将此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进行比较,对逮捕群盗的奖赏制度的变迁及其背景进行考察。逮捕行"盗"(包括群盗)的外国人后进行奖赏,战国时期的秦律按照其外国人是否由他国动员为士兵而区别,但这种区别在汉初之前被废除。这可认为是因为秦国在统一六国时灭亡秦以外的战国诸国家,已经不需要这种区别。另外,秦律规定每生捕群盗一人奖赏黄金十四两,而《二年律令》规定赐爵一级。这可能是对应汉初爵位的通胀现象的,而未必是企图提高逮捕群盗的奖赏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为狱等状四种》 《二年律令》 奖赏 群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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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书院藏秦简》字词札迻(一)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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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臧克和 《中国文字研究》 CSSCI 2014年第2期57-67,共11页
根据近几年公布的岳麓书院所藏并整理的秦简材料,结合有关传世字书、出土古文字文献,进行字形、词汇的订讹、补释。随手杂志,无虑数十则。本文先刊出42则,可见该批简牍字词使用,体现处于秦汉之际的特点。
关键词 字形 词汇 《岳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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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书院藏秦简》的辞书学价值 被引量:2
5
作者 王明明 《琼州学院学报》 2014年第4期70-73,共4页
《岳麓书院藏秦简》的公布掀起了简帛研究的热潮,但从辞书学角度来研究这批简的成果却很少。辞书的编纂者囿于传世文献,不能全面、客观地运用文献材料,这就导致语文辞书所收许多词的书证、释义存在明显不足之处,且词语漏收现象甚多。《... 《岳麓书院藏秦简》的公布掀起了简帛研究的热潮,但从辞书学角度来研究这批简的成果却很少。辞书的编纂者囿于传世文献,不能全面、客观地运用文献材料,这就导致语文辞书所收许多词的书证、释义存在明显不足之处,且词语漏收现象甚多。《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许多字词具有极其重大的辞书学价值,因此从书证订补、义项订补、词语增补角度来研究这批竹简具有重大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岳简》 书证 义项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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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书院藏秦简“得之强与弃妻奸案”的社会性别考察
6
作者 夏增民 陈慧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9年第6期20-25,共6页
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一份乞鞫文书,整理者命名为“得之强与弃妻奸案”,完整记录了一件强奸未遂案的复审情况,其中包括“得之”(人名)和其前妻“[六于乂]”(人名)对案情过程的陈述以及案件发生地当阳县及其上级机关审案人员对该案件的审... 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一份乞鞫文书,整理者命名为“得之强与弃妻奸案”,完整记录了一件强奸未遂案的复审情况,其中包括“得之”(人名)和其前妻“[六于乂]”(人名)对案情过程的陈述以及案件发生地当阳县及其上级机关审案人员对该案件的审讯及复审结果。以社会性别的视角审视这一案件发生及判决的全过程,可以对秦汉时期“弃妻”的权利及强奸未遂案判决的法律适用有全新的认识。据此推知,在秦代,“弃妻”离开夫家以后,极有可能成为单独的女户,与前夫之间不再有紧密的法律关系,而“弃妻”之子也大概率会归母亲抚养。另外,对于强奸未遂案,官府并没有专门的法条维护受害女性的人身权利,更多的时候可能是不追究或比照和奸、斗殴案件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奸未遂 女性权利 性别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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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书院藏秦简(三)》对语文辞书修订的价值
7
作者 孔德超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5期11-13 36,36,共4页
《岳麓书院藏秦简(三)》是记载司法案件的法律简,具有极强的文献真实性。就其中的词汇现象而言,可以为辞书书证补阙,可以提前辞书"始见书",可以增补辞书义项。所以,《岳麓书院藏秦简(三)》对语文辞书修订具有重要的价值,应该... 《岳麓书院藏秦简(三)》是记载司法案件的法律简,具有极强的文献真实性。就其中的词汇现象而言,可以为辞书书证补阙,可以提前辞书"始见书",可以增补辞书义项。所以,《岳麓书院藏秦简(三)》对语文辞书修订具有重要的价值,应该成为辞书修订的重要材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岳简(三)》 词汇现象 语文辞书修订 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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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书院藏秦简(四)》札记四则 被引量:2
8
作者 刘杰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13-117,共5页
《岳麓书院藏秦简(四)》中的"入僕"(简30)、"问其入"(简260)、"坐辠入"(简274),当分别改释为"人僕"、"问其人"、"坐辠人";简140-141"入■"当释为"人■&quo... 《岳麓书院藏秦简(四)》中的"入僕"(简30)、"问其入"(简260)、"坐辠入"(简274),当分别改释为"人僕"、"问其人"、"坐辠人";简140-141"入■"当释为"人■";简93-94"审而数"当为谓词性连谓短语,"而"为连词,表并列,"数"用作动词,当即简文所言"作其数";简364-365之"两敦"当读为"两端","以枲坚约两敦(端)"义指用麻绳紧紧地捆缚(槥的)两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岳简》(四) 疑难字词 考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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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书院藏秦简(壹)》研究综述 被引量:1
9
作者 马芳 《中国文字研究》 CSSCI 2012年第1期85-90,共6页
目前对岳麓书院藏秦简的整理工作已全面展开,这对了解秦代社会面貌具有重要的意义。2010年12月《岳麓书院藏秦简(壹)》的出版,更推动了专家学者对岳麓秦简的关注,因此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关键词 研究动态 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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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输作”相关问题研究——以岳麓书院藏秦简为中心 被引量:2
10
作者 董飞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26-132,共7页
“输作”在简文中亦被称为“输”或“论输某处作”,是秦王朝通常配合“完城旦舂”等刑罚所使用的一种处罚方式。其惩罚特征有二:其一是远距离调动,异地服刑;其二是到达目的地后的“苦作”,且不得赦免。“输作”主要针对那些对秦王朝统... “输作”在简文中亦被称为“输”或“论输某处作”,是秦王朝通常配合“完城旦舂”等刑罚所使用的一种处罚方式。其惩罚特征有二:其一是远距离调动,异地服刑;其二是到达目的地后的“苦作”,且不得赦免。“输作”主要针对那些对秦王朝统治秩序构成潜在威胁的人,如主张合纵反秦者、反秦活动的参加者以及挑战统治秩序的“悍”者。据现有资料已知的“输”目的地有巴蜀以及设置在洞庭“难亡”之处的一些“恒迁所”。管理方面,在连坐的基础上实行购赏制度,鼓励互相监视与告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论输 输作 恒迁所 里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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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谳狱”补疑——以“岳麓书院藏秦简”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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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俊萍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50-57,共8页
秦时"谳狱"之"谳"除了有"疑狱上谳"之义,还有因事件的特殊性或者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本级司法机关无权决断而上谳上级司法机关断决之义。根据《岳麓书院藏秦简(五)》(待出版)中秦令的内容,"当"... 秦时"谳狱"之"谳"除了有"疑狱上谳"之义,还有因事件的特殊性或者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本级司法机关无权决断而上谳上级司法机关断决之义。根据《岳麓书院藏秦简(五)》(待出版)中秦令的内容,"当"作为一种独立的文书,有固定的格式,附在确定案情的"鞫"文书之后,多见于郡级上谳廷尉的狱案文书中;且这类案件中对于犯罪主体所适用的处罚没有疑义,而是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郡无权处理,需要廷尉或者皇帝来做最后的决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谳狱 奏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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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书院藏秦简(五)》上事“散书”补释 被引量:2
12
作者 李章星 《文博》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78-80,28,共4页
《岳麓书院藏秦简(五)》卒令中的上事“散书”条中的“散”,原整理者解释为“拆散”之意,受前文解释的影响,将另一条卒令“必皆散取急辞”中的“散”也释读为“拆散”之意。从词义与行文逻辑解释,两处“散”释读为“拆散”都会让律令文... 《岳麓书院藏秦简(五)》卒令中的上事“散书”条中的“散”,原整理者解释为“拆散”之意,受前文解释的影响,将另一条卒令“必皆散取急辞”中的“散”也释读为“拆散”之意。从词义与行文逻辑解释,两处“散”释读为“拆散”都会让律令文意不通,且两条律令互为冲突。本文通过对两则卒令的史学分析、文字考证,认为《岳麓书院藏秦简(五)》中的两处“散”当释为“摘要”之意,行文的“散书”则可理解为文书摘要,则两令文从字顺、相辅相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散书 摘要 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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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麓書院藏秦簡《亡律》研究 被引量:3
13
作者 周海鋒 《简帛研究》 CSSCI 2016年第1期163-171,共9页
嶽麓書院藏秦簡《亡律》條文絶大多數是針對刑徒的,這既説明其時刑徒逃亡現象十分普遍,又表明秦統治者在預防刑徒逃亡方面是頗費心思的。不同類别和等級的刑徒逃亡,秦律給予的處罰相同,而漢初的《二年律令》是區别對待的,這或可看作法... 嶽麓書院藏秦簡《亡律》條文絶大多數是針對刑徒的,這既説明其時刑徒逃亡現象十分普遍,又表明秦統治者在預防刑徒逃亡方面是頗費心思的。不同類别和等級的刑徒逃亡,秦律給予的處罰相同,而漢初的《二年律令》是區别對待的,這或可看作法律改進的標誌。"命者"指已經論罪的刑徒;"亡命"應理解爲"命亡",指已論罪而逃亡者。"徼中蠻夷"是指服從秦統治的少數民族政權管轄區,和睡虎地秦簡中出現的"屬邦"性質相近,是與"徼外蠻夷"相對的概念。"中縣道"包括秦内史郡和隴西郡的一部分,是秦的核心統治區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嶽麓書院藏秦簡 亡律 命者 亡命 徼中蠻夷中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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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文献与秦音乐机构设置及管理问题研究——从岳麓书院藏秦简“虏学炊”“免为学子炊人”看秦乐人的来源与管理 被引量:2
14
作者 李立 《中原文化研究》 2020年第1期71-76,共6页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有一则以"虏学炊"三字起首的律文。简文中"虏学炊"的"炊"字当读为吹,指学习吹奏乐器等技艺。由于简文中还出现了左乐、乐府等音乐机构的名称,初步判断简文的性质是针对在音乐机构...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有一则以"虏学炊"三字起首的律文。简文中"虏学炊"的"炊"字当读为吹,指学习吹奏乐器等技艺。由于简文中还出现了左乐、乐府等音乐机构的名称,初步判断简文的性质是针对在音乐机构学习"吹""讴"等技艺并获得豁免优待的虏人,如果逃亡则如何给予惩罚的律令。秦并六国时期,曾将战事所裹挟的虏人俘获至秦地以为隶臣妾,岳麓书院藏秦简"虏学炊"简文中的"学炊"之"虏",应该就是这些作为罪人的外来移民的未傅籍者或他们未傅籍的子女,"学炊"是他们摆脱罪人世袭身份的一个途径,只有通过"学子"的学习阶段并考试合格,才能取得"炊人"身份并获得罪人身份豁免,进而成为职业乐人并在左乐、乐府供职。简文上述内容涉及秦王政时期及秦代音乐机构设置及有关职能问题,说明至迟在上述历史阶段内,秦不但有名为左乐、乐府的音乐机构,而且上述音乐机构还负有教授并管理乐器吹奏("学炊")及讴歌演唱等技艺的职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虏学炊 乐人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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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书院藏秦简(壹)》虚词初探
15
作者 陈迎娣 《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2期62-64,共3页
对《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中的虚词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了《岳麓书院藏秦简(一)》中虚词的使用情况,出土文献有助于上古汉语虚词的研究,有助于探讨其使用情况及其演变规律。
关键词 《岳简(壹)》 虚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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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研究二題 被引量:1
16
作者 王博凱 《出土文献》 2019年第2期264-272,共9页
新出《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以下簡稱"嶽麓伍")自出版以來備受學界關注,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但仍有一些問題如"姨夫"的身分、"入姨夫"内涵的認識、"行訞"律令的理解等尚存争議,需再作探討。... 新出《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以下簡稱"嶽麓伍")自出版以來備受學界關注,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但仍有一些問題如"姨夫"的身分、"入姨夫"内涵的認識、"行訞"律令的理解等尚存争議,需再作探討。鑒於此,我們不揣淺陋,就研讀中發現的一些問題談些粗淺看法,敬請方家批評指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年律令 十三年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 睡虎地 始皇 城旦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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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麓書院藏秦簡《金布律》研究
17
作者 周海鋒 《简帛研究》 CSSCI 2017年第1期176-195,共20页
嶽麓秦簡《内史旁金布令》的出現可以打消學者對秦代是否存在《金布令》的疑慮。秦代户賦在每年五月和十月徵收,所徵收者既有錢、布,也有芻、繭、絲等實物,實物部分是按照各地所産而繳納,無需統一,但實物换算成的金錢數額當是相等的。... 嶽麓秦簡《内史旁金布令》的出現可以打消學者對秦代是否存在《金布令》的疑慮。秦代户賦在每年五月和十月徵收,所徵收者既有錢、布,也有芻、繭、絲等實物,實物部分是按照各地所産而繳納,無需統一,但實物换算成的金錢數額當是相等的。秦代户賦徵收對象是爵位在大庶長以下者。秦代對於某些重要的物資,如馬匹,即使是私人擁有,也要强制加以標識。"質"乃大宗物品交易過程中必須履行的手續,買賣雙方各繳納廿二錢予市亭,市亭官吏與買賣雙方共同立下"質"文書。"質錢"乃官府爲質時所收取的費用,按照交易次數收取,或要考慮交易數額。漢初《金布律》有承襲秦律者,但并非一成不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布律 嶽麓書院藏秦簡 睡虎地墓竹 張家山漢墓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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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与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狱等状四种》之形成过程
18
作者 水间大辅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7年第1期91-119,共29页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与岳麓书院藏秦筒《为狱等状四种》皆以刑事审判记录为内容,其中有些案例没有记载最终判决.另外,《奏谳书》案例1至5及14至16,《为狱等状四种》案例1至7及8至11,分别按年代顺序由近及远排列.本文以以上两个问题为线...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与岳麓书院藏秦筒《为狱等状四种》皆以刑事审判记录为内容,其中有些案例没有记载最终判决.另外,《奏谳书》案例1至5及14至16,《为狱等状四种》案例1至7及8至11,分别按年代顺序由近及远排列.本文以以上两个问题为线索,试图弄清《奏谳书》与《为狱等状四种》的形成过程.本文明确了以下两点.其一,在《奏谳书》《为狱等状四种》中由南郡审理的案例是,南郡官吏按照实务需要制作的文书,而与南郡无关的案例,是为了提供司法实务的参考,由国家向全国分发的.其二,《为狱等状四种》第1类(案例1至7)、第2类(案例8至13)分别以结尾之简为中心卷起来,每次出现新案例,将其附加于册书开头.这是因为司法实务上参照新案例的机会较多,排列于开头在阅读时就比较方便.相对于此,《奏谳书》本来由第1群(案例1至5)、第2群(案例6至13)及其他数卷册书构成,第1群以结尾之简为中心卷起来,每次出现新案例,将其附加于册书开头.然而,被葬者(可以推定为南郡官吏)退休后或死去后,他在工作期间使用的数卷册书被编缀成一卷,或遗属等人抄写了其他官吏所持的数卷册书,将其编缀成一卷.其时《奏谳书》以开头之筒为中心卷起来,这是因为以后不再需要以此作为司法实务的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张家山汉简 奏谳书 为狱等状四种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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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麓書院藏秦簡《遷吏令》研究
19
作者 周海鋒 《简帛研究》 2019年第1期104-113,共10页
《遷吏令》是新見於嶽麓秦簡中的令名,主要以"吏"爲規範對象,雖以"遷"爲名,但其内容不限於官吏升遷罷黜,舉凡官吏休假、任用、考核等均涵括在内。《遷吏令》是對《置吏律》的有效補充。秦代《遷吏令》的某些條文在... 《遷吏令》是新見於嶽麓秦簡中的令名,主要以"吏"爲規範對象,雖以"遷"爲名,但其内容不限於官吏升遷罷黜,舉凡官吏休假、任用、考核等均涵括在内。《遷吏令》是對《置吏律》的有效補充。秦代《遷吏令》的某些條文在漢初被吸收到《置吏律》之中,乃令升格爲律的典型例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遷吏令 嶽麓書院藏秦簡 置吏律 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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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新见的一枚漏简与案例六的编联 被引量:3
20
作者 史达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7-10,共4页
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新见的一枚漏简解析了案例六《暨过误失坐官案》的结构。这个案例中的"八劾"含有对其的两遍描述:第一遍比较具体的;第二遍比较简略的。新见简J15位于案例六的开头,包含对第一、二劾的具体描述。因此... 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新见的一枚漏简解析了案例六《暨过误失坐官案》的结构。这个案例中的"八劾"含有对其的两遍描述:第一遍比较具体的;第二遍比较简略的。新见简J15位于案例六的开头,包含对第一、二劾的具体描述。因此,整理者原来所建议的简序应当稍微修正为:J15-缺简-096-097-095-098-099-100。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为狱等状四种》 新见漏简 编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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