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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落第举子“再次取解”制度的存在及意义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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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晓峰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128-135,共8页
唐代举子获得州府荐送参加礼部试,在落第以后,是直接拥有再试礼部的资格,还是必须重新获得新的资格呢?文章通过细致考察,认为唐代科举存在"再次取解"的制度,即落第举子需再次取解州府以谋取新的荐送资格。由于州府荐送人数有... 唐代举子获得州府荐送参加礼部试,在落第以后,是直接拥有再试礼部的资格,还是必须重新获得新的资格呢?文章通过细致考察,认为唐代科举存在"再次取解"的制度,即落第举子需再次取解州府以谋取新的荐送资格。由于州府荐送人数有限定,所以此项制度的实施,使得每年应试礼部的人数维持在一定规模,有利于整个科举系统的稳定。文章最后尝试从"再次取解"制度的存在基础分析其在后世消亡的原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乡贡 生徒 州府取解 再次 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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