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论《民法总则》第111条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益立场
被引量:7
- 1
-
-
作者
李倩
-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出处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1期33-40,共8页
-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新生权利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6SFB2001)
-
文摘
《民法总则》第111条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文本表述缺乏法定权利的规范外观,其司法适用样态也反映出个人信息侵权难以独立发生。与德国个人信息自决权的"目的性权利"理念不同,我国个人信息的完全私权化既不现实且不必要,应通过保护个人信息这一"工具性法益",实现《民法总则》第111条中的"信息安全"价值。该条的核心内容"非法"是违反保护他人法律过错认定一般理论向该个别条款的逃逸,《民法总则》第111条由此成为"空心"转介条款,但同时更具包容性与前瞻性。民法典分编相关内容应承接《民法总则》第111条确立的法益保护路径,以信息安全为目标,结合我国信息利用与保护现状,细化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
关键词
《民法总则》第111条
个人信息
转介条款
工具性法益
-
Keywords
Article 111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Code"
personal information
referral clause
instrumental legal interest
-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G203
[文化科学—传播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