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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探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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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文海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3年第1期57-61,68,共6页
本文从维护廉政制度角度,提出“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廉政制度双重客体;表现为行为人拒不履行保持公正廉洁的特定义务;其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据上设“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 本文从维护廉政制度角度,提出“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廉政制度双重客体;表现为行为人拒不履行保持公正廉洁的特定义务;其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据上设“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成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 廉政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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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刍议
2
作者 孙建华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期60-61,共2页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关键词 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 补充规定 差额巨大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真实来源 合法收入 说明义务 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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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怀疑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中的运用——以一起监委办理的案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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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涛 《人民法治》 2023年第1期20-23,共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根据《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作为《刑法》中唯一在罪状中规定可以要求行为人进行说明的罪名,在认定逻辑上有别于其他罪名,在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已达确实、充分标准上易出现争议,是监察实践中的一个难点罪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排除合理怀疑 差额部分 非法所得 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立案侦查案件 差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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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原则视野下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引量:2
4
作者 刘霜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1期45-49,共5页
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了最新的修正,但该罪却与无罪推定原则存在着诸多矛盾。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进程出发,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无罪推定原则进行博弈分析,将该罪名修改为"拒不说明巨额财产... 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了最新的修正,但该罪却与无罪推定原则存在着诸多矛盾。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进程出发,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无罪推定原则进行博弈分析,将该罪名修改为"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并完善相应的金融监管体系,更有利于惩治贪污腐败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推定 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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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行为的重新界定:非法获取 被引量:15
5
作者 李本灿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32-41,共10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并非"不能说明",也不是"持有"巨额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以"不作为"作为本罪的处罚依据具有明显的不周延性,难以涵盖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能说明或者概括性说明。持有犯罪的本...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并非"不能说明",也不是"持有"巨额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以"不作为"作为本罪的处罚依据具有明显的不周延性,难以涵盖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能说明或者概括性说明。持有犯罪的本质在于持有行为本身抽象的或现实的客观危险性,危险性源自于持有对象本身的重大利益相关性,财产仅仅是交换媒介,不能成为持有犯罪的对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罚的是获取巨额财产的非法行为本身,这种非法由法律推定完成,"以非法所得论"表征了这一点。"不能说明"只是"可以说明"的同义表达,为推定非法提供了出罪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实行行为 不作为 持有 非法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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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2
6
作者 吴访非 贾艳婷 公民 《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2期88-89,共2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刑法新增加的罪名,笔者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对差额部分的财产何为"数额巨大"、差额财产部...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刑法新增加的罪名,笔者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对差额部分的财产何为"数额巨大"、差额财产部分的数额计算、关于"责令说明"的有权机关以及"不能说明"的时间界限等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司法认定 刑法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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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经济学分析 被引量:4
7
作者 吕亚芳 张峰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学报》 2006年第5期422-424,共3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实践困境,使得该罪多受学者的质疑,很多学者从罪名、犯罪构成、证明责任、刑罚适用等方面探讨该罪的缺陷与不足。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为探讨该罪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通过考察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市场供求状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实践困境,使得该罪多受学者的质疑,很多学者从罪名、犯罪构成、证明责任、刑罚适用等方面探讨该罪的缺陷与不足。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为探讨该罪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通过考察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市场供求状况,分析成因,指出只有通过修改条文,实现其刑法效益的最大化,才能从根本上抑制该罪供不应求的市场状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法经济学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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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腐败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 被引量:2
8
作者 孙昌军 徐绫泽 《湖南社会科学》 2002年第3期37-40,共4页
腐败是当今我国社会的一大毒瘤 ,惩治腐败是民心所向。刑法上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正是适应了反腐败斗争之急需。本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多争议。理论争议的焦点在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方面是持有犯罪还是不作为犯罪... 腐败是当今我国社会的一大毒瘤 ,惩治腐败是民心所向。刑法上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正是适应了反腐败斗争之急需。本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多争议。理论争议的焦点在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方面是持有犯罪还是不作为犯罪。实践争议的焦点在于若干实务问题的司法认定 ,即若干“说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中国 反腐败 立案标准 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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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疑难问题研析 被引量:2
9
作者 齐文远 郭泽强 《法学论坛》 2002年第2期56-60,共5页
本文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疑难问题进行研究 ,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上应表现为不作为的行为方式 ,而不是持有 ;该罪在司法证明上并无重大突破 ,只是在立法上的证明责任转移 ;该罪在设置方面的缺陷问题 ,根源于其前置制度... 本文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疑难问题进行研究 ,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上应表现为不作为的行为方式 ,而不是持有 ;该罪在司法证明上并无重大突破 ,只是在立法上的证明责任转移 ;该罪在设置方面的缺陷问题 ,根源于其前置制度的缺失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不作为 证明责任 前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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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反腐体系中的作用 被引量:6
10
作者 王新 刘莲莲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102-106,共5页
腐败是我国当前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在社会各界热烈讨论反腐对策、加大刑法打击力度的背景下,作为一项立意为反腐的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没能承担起反腐重任而一直为民众所诟病。在广泛采纳民意后,我国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 腐败是我国当前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在社会各界热烈讨论反腐对策、加大刑法打击力度的背景下,作为一项立意为反腐的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没能承担起反腐重任而一直为民众所诟病。在广泛采纳民意后,我国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由五年提高至十年。然而,该举措是否能够有效惩治腐败、该罪名在反腐体系中应发挥多大作用、应当怎样发挥作用,依然需要我们的进一步深思,这有利于我们明晰刑法应当和不应当承担的社会功能,从而在制定反腐对策时分清主要和次要矛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腐体系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法定刑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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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问题 被引量:8
11
作者 顾学峰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S1期37-39,共3页
刑法学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存在自首情形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笔者赞同否定说的观点,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存在自首情况,既不存在一般自首,也不存在特殊自首。
关键词 司法量刑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自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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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废除 被引量:3
12
作者 杨加明 杨小兰 《社科纵横》 2009年第2期76-78,共3页
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机能不健全,实施效果差,没有发挥预期的作用;该罪的设立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人人平等的原则而缺乏正当性。应当废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增设"财产来源不明罪"解决来源不明财产的问题。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机能 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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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矛盾与完善 被引量:5
13
作者 王松丽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89-94,共6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实际效果与立法初衷相差甚远,出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定罪与量刑、罪名与罪状以及独立性与附随性的矛盾。建议废除本罪,代之以非法持有巨额财产罪,增设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并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矛盾 立法完善 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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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 被引量:5
14
作者 李冠煜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84-87,共4页
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关于该罪证明责任的性质和分配问题在刑事诉讼法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本罪确是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但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上证明责任的一种例外,其中蕴涵了"有罪推定"的合理... 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关于该罪证明责任的性质和分配问题在刑事诉讼法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本罪确是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但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上证明责任的一种例外,其中蕴涵了"有罪推定"的合理内核。有罪推定是无罪推定的特例,具有有限性、非经常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在受到规则约束并予以严格解释时,有罪推定和举证责任转移能实现刑事诉讼的工具作用和内在价值,不是"非人道"、"不公正"的标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举证责任倒置 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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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要件及其追诉时效 被引量:2
15
作者 范德繁 于宏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1年第4期64-66,共3页
本文从法益侵害的角度论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 ,认为只有对本罪法益的侵害具有现实紧迫危险时 ,才可能成为本罪客观要件的行为。以此为理念 ,文章提出了本罪的实行行为是“拥有”与“不能说明”的粘合体 ,在此基础之上 ,结... 本文从法益侵害的角度论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 ,认为只有对本罪法益的侵害具有现实紧迫危险时 ,才可能成为本罪客观要件的行为。以此为理念 ,文章提出了本罪的实行行为是“拥有”与“不能说明”的粘合体 ,在此基础之上 ,结合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文章认为本罪是追诉时效制度的例外 ,其是“追诉之罪” ,并不存在追诉时效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实行行为 追溯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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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探析——以其立法缺陷及完善为视角 被引量:6
16
作者 仲丽娜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45-47,共3页
现行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惩治腐败分子的截堵性条款在价值层面上有存在的必要性,其立法宗旨是为了不使以非法手段获取财产的行为人由于证据不足而逃脱法律制裁。然而,它在现实运作中却由惩治腐败的锐利武器变成了规避法律制... 现行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惩治腐败分子的截堵性条款在价值层面上有存在的必要性,其立法宗旨是为了不使以非法手段获取财产的行为人由于证据不足而逃脱法律制裁。然而,它在现实运作中却由惩治腐败的锐利武器变成了规避法律制裁的保护伞,这种尴尬境况不仅仅是由刑法条文本身造成的,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目前反腐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与立法现状,需要修正本罪的刑法条文表述、扩大犯罪主体范围、适当提高法定刑、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同时建立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金融监管制度以及监督制约制度。最大限度地完善立法,实现立法本意,并为司法公正提供坚实的法制基础,从而在严惩腐败的同时维护刑法体系的统一性、科学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立法缺陷 罚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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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说明来源”规定性质的再认识 被引量:4
17
作者 艾明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76-85,共10页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说明来源”规定的性质,学术界有不同理解。从立法意图、语句结构、历史渊源和我国司法实践情况来分析,《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性质应是一个允许反驳的法律推定。在该法律推定中,基础事实为“国家工作...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说明来源”规定的性质,学术界有不同理解。从立法意图、语句结构、历史渊源和我国司法实践情况来分析,《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性质应是一个允许反驳的法律推定。在该法律推定中,基础事实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推定事实为“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说明来源”规定是允许反驳的规定。这一新认识得到《追赃规定》的支持,具有较强解释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说明来源 法律推定 基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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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及其修正 被引量:7
18
作者 阮传胜 《河北法学》 CSSCI 2004年第6期61-64,共4页
刑法第395条第1款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规定,在立法理由、犯罪客观要件等方面均存在缺陷。为贯彻科学的立法精神,借鉴他国的立法例,建议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而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罪名代之,并完善我国的国家工... 刑法第395条第1款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规定,在立法理由、犯罪客观要件等方面均存在缺陷。为贯彻科学的立法精神,借鉴他国的立法例,建议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而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罪名代之,并完善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如此,刑法将更加完善、科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立法 “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 构成 国家工作人员 财产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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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方面问题探讨 被引量:8
19
作者 孟庆华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1年第1期11-15,共5页
本文在剖析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方面诸种观点的基础上 ,独到提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应当由表现为作为形式的非法获取巨额财产和表现为不作为形式的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双重行为复合而成。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持有行为 不作为 复合作为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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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之缺陷与完善 被引量:6
20
作者 苏新建 《河北法学》 2002年第4期103-106,共4页
现行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最高刑规定为有期徒刑 5年 ,这个法定刑规格偏低 ,实践中不利于惩治腐败。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法定刑 法律缺陷 立法完善 刑法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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