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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交易安全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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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柳薇 《福建法学》 2003年第2期27-31,共5页
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活动日益频繁,市场主体问相互信赖、互为依存。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而诚实信用原则亦已上升为市场经济宪法——民商法的一般'帝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公平、真诚... 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活动日益频繁,市场主体问相互信赖、互为依存。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而诚实信用原则亦已上升为市场经济宪法——民商法的一般'帝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公平、真诚、善意,以恪守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并获取利益,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而滥用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场交易安全 民法保护 诚实信用原则 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人 无因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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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 被引量:1
2
作者 刘向林 申琳 《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2期64-66,共3页
在我国,现行婚姻法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范较为粗略,致使夫妻之间往往通过约定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进而危害到市场交易之安全。因此,建立和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成为解决和有效防止这种纠纷的基本前提。
关键词 约定财产制 婚姻法 市场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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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公司法越权代表制度及其启示
3
作者 张鲲 张雯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第3期111-116,共6页
我国法律理论及实务对越权代表制度存在定位混乱、细化规则缺失的问题。英美公司法越权代表制度为我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先进经验。应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明确公司章程的有限对抗力,细化善意第三人保护的规则,允许类推适用无权... 我国法律理论及实务对越权代表制度存在定位混乱、细化规则缺失的问题。英美公司法越权代表制度为我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先进经验。应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明确公司章程的有限对抗力,细化善意第三人保护的规则,允许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从而有效的治理公司代表权的失范现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越权代表 章程效力 市场交易安全 善意保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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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法律思考 被引量:7
4
作者 柴云亮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06年第2期65-68,共4页
关键词 公司清算制度 市场交易安全 公司法律制度 利害关系人 保护债权人 退出市场 合法权益 公司股东 法律程序 法律保障 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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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研究
5
作者 蒋婧琦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21年第9期7-7,共1页
2013年颁布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制(以下简称“认缴制”),对公司的出资方式、缴付安排等作出重大转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创业者在创办初期的压力,激发创业浪潮。出资义务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是维持公司资本充... 2013年颁布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制(以下简称“认缴制”),对公司的出资方式、缴付安排等作出重大转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创业者在创办初期的压力,激发创业浪潮。出资义务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是维持公司资本充足以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根本所在。部分创业者未按实际资金实力随意登记高额注册资本或长期出资期限,在公司负有大量债务时,由于注册资本无法到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现状下,研究如何加速股东出资义务提前到期,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着重大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资方式 债权人利益 股东出资义务 注册资本认缴制 出资期限 加速到期 《公司法》 市场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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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赃物的善意取得
6
作者 张伟 《才智》 2014年第4期240-241,共2页
善意取得制度,这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民事法律当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所谓的善意取得制度,其实质就是在平衡真正权利人和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的利益,它的适用其实就是起着努力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民事关系的流转和保护权利人的占... 善意取得制度,这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民事法律当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所谓的善意取得制度,其实质就是在平衡真正权利人和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的利益,它的适用其实就是起着努力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民事关系的流转和保护权利人的占有和所有的财产权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赃物就其本身所具有的物理性质和商品性质与其他的物品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善意第三人通过交易双方的信任来交易,而这也就为赃物的善意取得提供了必要的空间。我们国家在《物权法》当中虽然制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却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只散散的分布在部分公司法的解释当中。在其他的现有法律、法规也没有对这个问题的具体规定。在平常生活中,因为没有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所以这将会在适用上导致混乱。所以根据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探究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成为本文讨论的重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善意取得 赃物 市场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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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住所登记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7
作者 陈宇 朱长娟 《市场监督管理》 2021年第22期48-49,共2页
市场主体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律文件送达地及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场所,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住所(经营场所)作为我国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市场主体从事各种商事活动的重要基础,... 市场主体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律文件送达地及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场所,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住所(经营场所)作为我国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市场主体从事各种商事活动的重要基础,对表明市场主体法律地位、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从近年来吉林省的住所登记实践入手,以申报承诺制为例,就有关问题进行了研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管辖 登记事项 市场主体 商事活动 承诺制 经营场所 市场交易安全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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