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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2
1
作者 张素伦 胡明明 《人民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69-71,共3页
数字经济从“互联网阶段”发展到“平台时代”,头部平台企业的影响力日益凸显,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常发生,需要构建完善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对其进行规制。数字经济条件下,该制度的适用主要存在缺乏法律和理论供给、认定标准失... 数字经济从“互联网阶段”发展到“平台时代”,头部平台企业的影响力日益凸显,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常发生,需要构建完善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对其进行规制。数字经济条件下,该制度的适用主要存在缺乏法律和理论供给、认定标准失灵、救济措施不充分等问题。在做好数字经济反垄断的宏观背景下,应从制度的调适、标准的优化、救济模式的扩充三个维度作出回应,以助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市场支配地 数字经济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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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规制
2
作者 朱晖 车璟姝 《大连民族大学学报》 CAS 2024年第4期361-368,共8页
数字平台现已成为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互联网平台所具有的潜在动力不仅拓宽了社会公众的消费渠道,也带动了平台企业的转型升级。因互联网平台企业自身的免费定价模式、动态竞争以及网络外部性特征区别于传统企业经济,进而出现了... 数字平台现已成为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互联网平台所具有的潜在动力不仅拓宽了社会公众的消费渠道,也带动了平台企业的转型升级。因互联网平台企业自身的免费定价模式、动态竞争以及网络外部性特征区别于传统企业经济,进而出现了平台反垄断现象。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属性构造、相关市场和行为类型都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有所影响。因此应遵循回应型规制方式,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实施分类监管,不断完善认定思路,精准规制滥用行为,从而保障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平稳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互联网企业 滥用市场支配地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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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商业模式反垄断规制的困境与出路——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研究视角
3
作者 刘奕麟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0-86,共7页
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为竞争秩序的监管和规制带来了挑战。一方面数据驱动循环效应加强了规模经济和网络效应,另一方面在大数据商业模式的影响下拥有数据控制能力的平台经营者实施的排他性交易与剥削性定价行为... 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为竞争秩序的监管和规制带来了挑战。一方面数据驱动循环效应加强了规模经济和网络效应,另一方面在大数据商业模式的影响下拥有数据控制能力的平台经营者实施的排他性交易与剥削性定价行为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因此需要优化和完善反垄断法的分析框架,在相关市场的界定环节不拘泥于具体的分析工具,将数据控制能力等非价格因素纳入为界定参数的同时,需要明确“个人隐私”作为分析工具的限制。促使反垄断法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求,充分发挥其在数字经济时代的调整、平衡和治理功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数字经济 反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 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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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下的平台互联互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框架
4
作者 焦海涛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4期110-120,共11页
平台互联互通案件的反垄断法分析主要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框架下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应以涉案行为发生的市场为起点,而非平台企业的主营业务。“流量通道”市场构成了平台互联互通案件的主相关市场;平台主营业务所在市场和竞争损... 平台互联互通案件的反垄断法分析主要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框架下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应以涉案行为发生的市场为起点,而非平台企业的主营业务。“流量通道”市场构成了平台互联互通案件的主相关市场;平台主营业务所在市场和竞争损害发生的下游市场则可以辅助判断行为人的市场力量和涉案行为的竞争损害。大多情况下被限制方和平台不存在交易关系,平台不互通行为难以认定为反垄断法上的拒绝交易或差别待遇,以平台双重身份为基础的“自我优待”理论也不具有足够的解释力。从竞争损害看,平台不互通行为既可能对被限制方造成封锁效果,也可能直接损害用户的选择自由。平台拒绝或限制互联互通可能基于保护用户利益、应对竞争对手不当行为、解决“搭便车”问题等正当目的,但只有相关行为与这些目的相适应,即适当、必要且仅造成最小损害时,反垄断法才能接受这种抗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互通 滥用市场支配地 相关市场 自我优待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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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正当理由认定的制度属性
5
作者 郭江兰 《竞争政策研究》 CSSCI 2024年第4期95-109,共15页
主要的反垄断管辖区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过程中,都肯认正当理由请求的可用性。反垄断法并非不分青红皂白地禁止一切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而是禁止对竞争产生损害并导致消费者福利损失的部分行为,并且当这部分限制竞争行为具有正当... 主要的反垄断管辖区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过程中,都肯认正当理由请求的可用性。反垄断法并非不分青红皂白地禁止一切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而是禁止对竞争产生损害并导致消费者福利损失的部分行为,并且当这部分限制竞争行为具有正当理由时,反垄断法也不予禁止。正当理由制度的适用,阻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初步违法性,反垄断法本就应该允许经营者“基于品质进行竞争”。目前,认定正当理由的属性定位存在争议。定位不清不仅会影响正当理由认定的制度构建,同时也会导致正当理由认定的适用混乱。基于此,在梳理正当理由认定的属性定位争议后,借鉴域外关于正当理由认定的有益经验,廓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正当理由认定的抗辩属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市场支配地 抗辩 豁免 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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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垄断场景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的完善
6
作者 顾尧舜 《天府新论》 CSSCI 2024年第6期1-11,154,共12页
数据垄断区别于传统垄断,目前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难以适用于数据垄断。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第一,数据市场具有多边性、动态性,相关产品市场无法准确界定;第二,市场份额这一静态结构指标无法衡量数据垄断场景下企业的支配... 数据垄断区别于传统垄断,目前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难以适用于数据垄断。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第一,数据市场具有多边性、动态性,相关产品市场无法准确界定;第二,市场份额这一静态结构指标无法衡量数据垄断场景下企业的支配力;第三,目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范围无法涵盖自我优待等数据反竞争行为。对此,首先,应当构建“相关数据市场”,数据市场由数据捕获子市场、数据存储子市场和数据分析子市场构成;其次,在判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考察企业所拥有的数据规模和范围、数据存储能力、数据分析能力,以及其他市场主体进入数据市场的难易程度;最后,应当扩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范围,将限制数据转移、滥用数据杠杆和侵犯用户数据隐私囊括其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垄断 滥用市场支配地 数据能力 限制数据访问 自我优待 数据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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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具体方式
7
作者 贾振宇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15-119,共5页
目前数字经济发展迅速,围绕数据开展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虽然数据作为一种新型要素是否具有可垄断性的命题仍有争议,但不少企业在数据服务中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规制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条件。为了... 目前数字经济发展迅速,围绕数据开展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虽然数据作为一种新型要素是否具有可垄断性的命题仍有争议,但不少企业在数据服务中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规制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条件。为了推动数据反垄断工作的开展,克服数据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危害,应当完善认定数据市场支配地位的方式,坚持市场份额结构主义的适用立场,明确界定相关数据市场以及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从而维护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市场 市场支配地 数据反垄断 具体认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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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视角探析数字平台的反垄断困境
8
作者 吕文俊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8期40-42,共3页
反垄断涉及领域广泛,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给反垄断执法带来挑战,特别是在数字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上。本文分析了数字平台的双边市场特性、数据驱动模式和平台双重身份,指出这些因素使得传统反垄断规则难以适应。探讨了反垄断规... 反垄断涉及领域广泛,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给反垄断执法带来挑战,特别是在数字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上。本文分析了数字平台的双边市场特性、数据驱动模式和平台双重身份,指出这些因素使得传统反垄断规则难以适应。探讨了反垄断规制的困境,包括理论适用性和执法实效性问题,如市场界定模糊和滥用行为隐蔽性。为应对挑战,提出需要从理论到实践进行创新:更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强化技术要素分析能力,加强法律协同与执法创新。文章强调构建有效反垄断体系的必要性,以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滥用市场支配地 反垄断执法 算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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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药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9
作者 茹扎·吐尔逊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5期47-50,共4页
本文基于原料药行业的特点及行业准入的特殊性,结合原料药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查处案例,对原料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造成原料药和成品药价格飞涨,破坏正常的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重老百姓医药负担、空耗医保资金等问题进行... 本文基于原料药行业的特点及行业准入的特殊性,结合原料药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查处案例,对原料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造成原料药和成品药价格飞涨,破坏正常的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重老百姓医药负担、空耗医保资金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了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原料药 滥用市场支配地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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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被引量:16
10
作者 李扬 袁振宗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78-107,共30页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算法、流量等因素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尽管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仍有适用空间,但必须根据互联网平台的双边市场结构、网络效应、锁定效应等特征进行调整。面对市场份额弱化、新型市场壁垒等问题的冲击,判...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算法、流量等因素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尽管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仍有适用空间,但必须根据互联网平台的双边市场结构、网络效应、锁定效应等特征进行调整。面对市场份额弱化、新型市场壁垒等问题的冲击,判断市场支配地位需要在结合互联网平台特征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改变。随着算法与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被广泛运用于市场经营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同时也更为隐蔽,其违法性判断的难度进一步加大。限制竞争效果应该从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影响两方面出发,在个案中予以界定。互联网平台天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特征,这并不必然具有违法性与可罚性。在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下,应该从反垄断法价值追求的角度出发界定正当理由,且不能设立过于严格的适用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 相关市场 市场支配地 滥用市场支配地 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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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政处罚难点及规制路径探析
11
作者 陈家佳 韩聆伊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4期34-36,共3页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和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平台的规模和影响力不断膨胀,极大的市场支配力掌握在少数互联网巨头手中。“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通过反垄断...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和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平台的规模和影响力不断膨胀,极大的市场支配力掌握在少数互联网巨头手中。“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通过反垄断机制抑制互联网巨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变得至关重要。本文基于近年来出现的互联网领域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例分析,结合互联网平台的特点,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成因,提出相关建议,促进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制度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 行政处罚 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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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个人数据保护即构成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也谈德国脸书案及“双重程序”规则 被引量:4
12
作者 张韬略 熊艺琳 《竞争政策研究》 CSSCI 2023年第2期5-21,共17页
反垄断法和数据保护法在数字经济中可能存在交叉重叠,需要综合考量两者之间关系。德国脸书案及其“双重程序”规则首次将数据保护规则纳入反垄断法,引发了数据保护法与反垄断法之间关系的争议。德国司法机关提出“双重程序”规则与德国... 反垄断法和数据保护法在数字经济中可能存在交叉重叠,需要综合考量两者之间关系。德国脸书案及其“双重程序”规则首次将数据保护规则纳入反垄断法,引发了数据保护法与反垄断法之间关系的争议。德国司法机关提出“双重程序”规则与德国加强数字平台反垄断监管的趋势相关,也离不开反垄断法自身的开放架构。但“双重程序”规则也存在难以证明竞争损害、执法机构能力不足、法律适用不确定等缺陷。我国在将数据保护规则吸收入反垄断法时应当明确其效力边界,避免反垄断法的过分扩张,同时要明确不同法律和不同执法部门的关系,增强法律之间的相互配合,在个案中实现最佳的执法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重程序 数据保护 市场支配地 反垄断法 数据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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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命题争议的理论透视 被引量:2
13
作者 马其家 黄昊明 《中国科技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68-178,共11页
大数据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命题饱受争议。该命题的证立是正确解决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的前提。目前学术界赞同与否定大数据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两种学说及理论,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证立该命题,应采取竞争效果分析与法律标... 大数据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命题饱受争议。该命题的证立是正确解决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的前提。目前学术界赞同与否定大数据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两种学说及理论,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证立该命题,应采取竞争效果分析与法律标准相结合进行论证。大数据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区分为“数据市场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基于数据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基于“谦抑性”的审慎规制理念和新布兰代斯主义,将数据特性、数据控制能力和经济民主纳入法律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市场支配地 反垄断 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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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二选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4
14
作者 李志强 闫慧颖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32-40,共9页
电商平台“二选一”市场支配行为的滥用会影响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市场主体正当的利益。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手段存在如传统方法对相关市场界定的不适用性、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困境、监管存在缺位性等诸多问题。针对“二选一”行为的... 电商平台“二选一”市场支配行为的滥用会影响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市场主体正当的利益。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手段存在如传统方法对相关市场界定的不适用性、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困境、监管存在缺位性等诸多问题。针对“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应从更新相关市场的界定逻辑、提高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手段的灵活性、树立市场影响的动态分析观和设立前置式的反垄断监管等方面,构建和完善科学协调的法律规制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商平台 相关市场 市场支配地 动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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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数据要素考量的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被引量:1
15
作者 丁国民 叶姝洁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27-35,共9页
平台经济的独有特征和数据要素的独有属性引发了传统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理论和方法的适用问题。新要素对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冲击使得构建新的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思路和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反垄断基本分析框架不变的前... 平台经济的独有特征和数据要素的独有属性引发了传统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理论和方法的适用问题。新要素对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冲击使得构建新的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思路和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反垄断基本分析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将数据要素作为市场份额的内部考量因素和平台经济的外部特有因素嵌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构造数据要素的“二元嵌入”模式,对数据要素影响市场力量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为实现该理论模式设计类型化规制和动态化调整的制度方案,从而为基于数据要素考量的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实践提供行动指引,也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理论重构提供思路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数据要素 市场支配地 “二元嵌入”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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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反思和理论澄清 被引量:1
16
作者 童禺杰 《法治研究》 CSSCI 2023年第5期146-160,共15页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并非《反垄断法》上自明的概念。引自欧盟先入为主的名词表述导致我国对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讨论陷入了限定垄断行为类型的概念证成。不仅忽略了作为理论基础的寡头依赖适用具有严格的经济学前提假设,还造成反垄断执法...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并非《反垄断法》上自明的概念。引自欧盟先入为主的名词表述导致我国对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讨论陷入了限定垄断行为类型的概念证成。不仅忽略了作为理论基础的寡头依赖适用具有严格的经济学前提假设,还造成反垄断执法与制度规范间难以调和的矛盾冲突。回归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立法论的反思为问题解决提供了广阔视野。欧盟提出此概念的目的和演进过程表明,该舶来概念意欲解决内部竞争缺失时的主体认定和责任承担问题,与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并不具有相同内涵。随着对市场势力内涵理解的加深,欧盟发展并充实了单一经济实体理论,该理论能够更好解决主体内部竞争缺失时的反垄断问题。引入以市场势力为依据的单一经济实体理论,将其融入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革新当下反垄断主体认定理念,可以为相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解决提供可行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市场支配地 滥用市场支配地 单一经济实体理论 市场势力 立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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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困境与改良对策
17
作者 付士成 谷静萱 《新经济》 2023年第5期73-79,共7页
在平台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大型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的风险逐渐升高,如何认定互联网平台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成为反垄断执法的关注重点。由于互联网行业与传统行业差异明显,传统的认定方法捉襟见肘,其困境体现在界定... 在平台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大型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的风险逐渐升高,如何认定互联网平台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成为反垄断执法的关注重点。由于互联网行业与传统行业差异明显,传统的认定方法捉襟见肘,其困境体现在界定相关市场与判定市场势力两个方面。在界定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时,可以结合互联网平台供给服务和具体纠纷确定基准商品、灵活选择界定方法、重视相关地域市场与相关时间市场或者采用不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将市场份额作为前置条件,同时综合考量数据拥有量以及网络效应的因素有利于填补传统方法的缺陷,完善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 市场支配地 相关市场 市场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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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平台利用数据优势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监管完善 被引量:6
18
作者 朱志峰 夏迪旸 《商业经济与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0期90-101,共12页
相较于传统行业,超级平台具有数据质量、数量上的优势,极易利用数据优势获取消费者注意力,形成竞争优势。一方面,数据要素有助于平台不断调整自身经营策略,形成平台经济的新模式、新产业与新业态;另一方面,超级平台一旦利用数据优势实... 相较于传统行业,超级平台具有数据质量、数量上的优势,极易利用数据优势获取消费者注意力,形成竞争优势。一方面,数据要素有助于平台不断调整自身经营策略,形成平台经济的新模式、新产业与新业态;另一方面,超级平台一旦利用数据优势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就很容易在市场上形成支配地位,提高市场进入壁垒,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为有效区分超级平台利用数据优势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与正常经营行为,应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的相关制度体系。具体而言,应细化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推定的考量因素,将隐私、创新等因素纳入分析框架之中,审慎衡量行为的竞争效果。总之,应强化对超级平台利用数据优势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监管力度,为中小平台企业发展提供帮助,释放平台经济创新动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超级平台 数据要素 滥用市场支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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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新探
19
作者 葛彦旭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3年第3期61-63,共3页
活跃的资本市场是企业得以良好发展的沃土,多方企业主体的竞争参与,良好的经济发展政策等都会促进多元化市场的蓬勃健康发展。然而部分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在其成长过程中,通过滥用自身在市场中的支配地位,形成垄断态势,大搞一家独... 活跃的资本市场是企业得以良好发展的沃土,多方企业主体的竞争参与,良好的经济发展政策等都会促进多元化市场的蓬勃健康发展。然而部分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在其成长过程中,通过滥用自身在市场中的支配地位,形成垄断态势,大搞一家独大的市场经营模式,阻碍了特定行业市场经济发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三大垄断行为中处于重要地位,如果不能正确的引导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必将大幅度制约行业经济发展。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最新规定,虽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采用的排除、限制消费范围的不法行为具有识别能力,但在责任豁免的“正当理由”规范上尤存在部分欠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场支配地 限制消费范围 滥用市场支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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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条款中的影响 被引量:1
20
作者 王筱婷 曾远 《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103-116,共14页
数据要素在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重要性日渐凸显,但在《反垄断法》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条款中未显见数据要素的重要作用。相关市场界定、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考量、进入市场障碍衡量等方面欠缺数据要素考量... 数据要素在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重要性日渐凸显,但在《反垄断法》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条款中未显见数据要素的重要作用。相关市场界定、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考量、进入市场障碍衡量等方面欠缺数据要素考量是其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条款中被虚置的原因。在“平台、数据、算法”三维结构中起到基础作用的数据对垄断地位的作用机制具体表现为网络效应、锁定效应与跨界竞争,将数据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势在必行。在明确以用户数量为主要内容的数据规模评定标准前提下,提升数据壁垒、数据利用综合认定的实践适用比例认定平台市场力量,弥补数据要素在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的法律条文缺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要素 数据壁垒 平台经济 市场支配地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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