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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网站适用“避风港规则”免责条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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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玉忠 《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第1期74-81,共8页
由于现行立法有关"避风港规则"的免责条件欠缺科学性,引发学界的各种释义和涉案当事人的理解歧义,导致司法机关对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不同的解释和裁判。应在界定视频分享网站经营性质的基础上,就其适用"避风港规则&q... 由于现行立法有关"避风港规则"的免责条件欠缺科学性,引发学界的各种释义和涉案当事人的理解歧义,导致司法机关对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不同的解释和裁判。应在界定视频分享网站经营性质的基础上,就其适用"避风港规则"的免责条件进行合理规范。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提出修改建议:(1)在本条第一款增加"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措词;(2)删除五项免责条件中的第1项和第4项;(3)第2项免责条件修改为"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内容,依法必须删减相关内容的例外";(4)第3项免责条件修改为"不知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知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频网站 版权保护 避风港规则 信息存储空间 市场潜在收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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