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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海商法与体育法交错视野下的帆船运动碰撞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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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思琪
金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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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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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6-22,29,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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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上海市晨光计划“智能船舶私法规制研究”(编号:22CGA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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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作为海商法与体育法的交集领域,帆船运动碰撞事故的侵权责任认定实质是海商法维护航行安全与体育法倡导体育自治的冲突与协调,主要涉及三个层面的三组关系:一是责任类型层面,帆船运动碰撞事故如果符合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同样属于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碰撞,应当优先适用船舶碰撞法;二是责任成立层面,技术型纠纷通常可以优先适用《帆船竞赛规则》,但基于价值取向、法律效力、意思自治等方面的原因,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责任型纠纷应当优先适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三是责任免除层面,帆船运动碰撞事故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时,应以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为中心,综合考虑航海活动的海上特殊风险、船舶财产损害的严重程度、是否构成品行不端等因素,从严认定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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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帆船碰撞事故
海商法
体育法
航行安全
体育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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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vessel collision accidents
maritime law
sports law
navigational safety
sports aut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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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6.1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G861.4
[文化科学—体育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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