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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清代师父责罚徒弟行为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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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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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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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第1期104-10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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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清代刑事判例对当代法律文化的启示--以<刑案汇览>为中心"(2011jytq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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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中国古代农耕文化中,"教不严,师之惰",师父有权对徒弟进行教育和责罚。在《刑案汇览》和《驳案汇编》中的诸多案例反映出清代律法认可师父的责罚权。但当时律法也对师父责罚权的实施范围和方式设置了限制条件,不得随意行使。首先,师徒关系必须为法定的师徒关系,行业不同,认定标准宽严不一。其次,师父责罚"违犯教令"的徒弟是"以理殴责",不能临时起意随意殴打,且不能针对徒弟轻微过失而毒打,否则丧失师徒之义。再次,在奸盗特殊情况下,师父责罚徒弟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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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师父责罚权
师徒关系
《刑案汇览》
《驳案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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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9
[政治法律—法学]
K249
[历史地理—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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