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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事件中政府环境话语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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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亮 郭辉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2期58-63,共6页
始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的环境话语理论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呈现出了生存主义、生态行政理性主义、可持续发展和激进主义四大类型,提供了一种分析环境事件的方法。从环境话语内容判断,国家将生态文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布... 始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的环境话语理论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呈现出了生存主义、生态行政理性主义、可持续发展和激进主义四大类型,提供了一种分析环境事件的方法。从环境话语内容判断,国家将生态文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布局中的重要部分,强调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而常州地方政府的环境话语则揭示了其工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国家环境话语展现的是对国家整体利益的追求,而常州地方政府的环境话语表现出对国家环境话语的表面顺从,但缺乏实际落实的真实动力和意愿。但是从各级政府公开宣传的环境话语内容来判断,它们都属于德赖泽克的环境话语理论中描述的以生态行政理性主义主导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现代化等环境话语相互交织渗透的话语。国家环境话语与地方政府环境话语的不一致既是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结果,也是生态行政理性主义的必然后果。民主实用主义为克服这种不一致提供了路径。未来中国政府的环境话语建设应在辨析西方各类环境话语的优点与局限的基础上,汲取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尊重民间智慧,兼顾地方差异性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普遍目标,通过丰富政府环境话语的内涵与特色,推动环境抗争的有效化解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质进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话语 常州毒地事件 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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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对常州毒地案一审判决的法理思考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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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腾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17年第4期49-67,共19页
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我国法律制度引进了环境公益诉讼,但是从实践看实施并不理想。以常州毒地案件为代表的一些环境损害案件的判决凸显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设计缺陷,包括立法体系化不足、过于依赖行政权力、激励性规制不足... 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我国法律制度引进了环境公益诉讼,但是从实践看实施并不理想。以常州毒地案件为代表的一些环境损害案件的判决凸显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设计缺陷,包括立法体系化不足、过于依赖行政权力、激励性规制不足以及原告资格局限等问题。这样的现实严重地减损了环境法治实现的进程,削弱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从国外经验看,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对于推进环境保护、激励社会参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要弱化行政权力对环境诉讼案件的干预,强化公益诉讼的社会参与和支持,注重环境公益诉讼规则设计的科学性和体系性,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社会参与的社会保障制度,唯其如此,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目的才能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常州毒地案件 环境公益诉讼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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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环节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责任——以常州“毒地”事件为例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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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辉 张雨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CAS 2019年第1期77-87,共11页
常州"毒地"事件使得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责任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其中政府土地储备行为的界定是常州毒地案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通过分析常州毒地案中的土地储备行为,可以把土地储备制度的运作过程分为3个具体阶段,各个阶段... 常州"毒地"事件使得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责任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其中政府土地储备行为的界定是常州毒地案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通过分析常州毒地案中的土地储备行为,可以把土地储备制度的运作过程分为3个具体阶段,各个阶段存在相对应的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的责任主体确定以后,还需要确定依法追究各责任主体责任所遵循的原则。结合我国国情,在土地储备环节,我国应确立无过错和过错责任相结合原则、污染责任终身制原则、非连带责任原则以及污染者适用溯及既往责任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储备 污染场地 责任主体 责任原则 常州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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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政府对突发事件舆论引导研究——以常州“毒地事件”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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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丝路 《新媒体研究》 2017年第12期122-123,共2页
选取百度指数数据资料,对常州外国语学校"毒地事件"进行案例和舆情分析,发现网络时代下政府舆论引导存在应对不及时、不透明等问题,采取拖延政策,容易造成民愤累积和舆情负面效应的持续扩大。针对政府舆论引导存在问题提出建... 选取百度指数数据资料,对常州外国语学校"毒地事件"进行案例和舆情分析,发现网络时代下政府舆论引导存在应对不及时、不透明等问题,采取拖延政策,容易造成民愤累积和舆情负面效应的持续扩大。针对政府舆论引导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有利于政府面对突发事件更好地进行舆论引导和群众动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常州毒地”事件 政府 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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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的社会建构过程与模式探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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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乔永平 郭辉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2期44-50,75,共8页
中国的土壤污染问题早已存在,但直到最近发生的常州"毒地"事件后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表明环境问题作为社会问题,不仅表现为一种客观性事实,也是社会对其建构的结果。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解决路径、最终结果各不相同,因... 中国的土壤污染问题早已存在,但直到最近发生的常州"毒地"事件后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表明环境问题作为社会问题,不仅表现为一种客观性事实,也是社会对其建构的结果。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解决路径、最终结果各不相同,因而作为环境问题的建构过程与经历的环节也不尽一致。尽管如此,以常州"毒地"事件为代表的环境问题建构过程涵盖了环境问题建构通常经历的的阶段和关键环节,体现了环境问题建构的一般性规律。典型的环境问题建构可分为矛盾冲突形成与升级阶段、媒体介入阶段、上级政府关注和环境危害(风险)"问题化"三个阶段以及若干环节。现阶段我国环境问题的建构正在由"政府主导型"向"多元主体共构型"模式转变。环境问题"多元主体共构型"模式,即特定环境状况变化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环境危害或风险,受害者基于自身权益的需要,通过媒体或环保组织向基层政府(或企业)主张环境权益,引发上级政府部门的关注,从而将环境危害或风险"问题化",促使其最终解决。这一模式实际上反映的是受害者、政府、媒体、公众、环保组织、企业等不同参与主体之间复杂互动和相互博弈的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问题 建构过程 建构模式 常州毒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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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地修复法律责任的主体认定与实现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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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本鑫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CAS 2018年第6期32-36,共5页
污地修复是我国土壤环境治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是健康中国建设的客观要求。常州毒地事件表明污地修复正面临责任主体认定与修复责任实现两大难题。其中,责任主体认定是最为复杂的核心问题,需要一个比较复杂的对经济、社会、科技和法律... 污地修复是我国土壤环境治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是健康中国建设的客观要求。常州毒地事件表明污地修复正面临责任主体认定与修复责任实现两大难题。其中,责任主体认定是最为复杂的核心问题,需要一个比较复杂的对经济、社会、科技和法律等诸多因素的综合考量。污染行为人、污地物权人、国家或地方政府等均因存在过错、获取利益或者负有政治使命而成为污地修复的责任主体。修复责任的实现因标准缺失、费用高昂等原因也成为最棘手的实践难题,亟待从责任方式多元化、责任实现标准化和资金保障社会化等方面进行制度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健康中国 污地修复 责任主体 责任实现 常州毒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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