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常州毒地事件中政府环境话语分析
被引量:3
- 1
-
-
作者
李亮
郭辉
-
机构
南京林业大学江苏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
-
出处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2期58-63,共6页
-
基金
江苏省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江苏率先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研究"(13ZD005)
江苏省教育厅项目"美国生态自治主义及其批评研究"(2012SJD720004)
-
文摘
始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的环境话语理论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呈现出了生存主义、生态行政理性主义、可持续发展和激进主义四大类型,提供了一种分析环境事件的方法。从环境话语内容判断,国家将生态文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布局中的重要部分,强调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而常州地方政府的环境话语则揭示了其工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国家环境话语展现的是对国家整体利益的追求,而常州地方政府的环境话语表现出对国家环境话语的表面顺从,但缺乏实际落实的真实动力和意愿。但是从各级政府公开宣传的环境话语内容来判断,它们都属于德赖泽克的环境话语理论中描述的以生态行政理性主义主导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现代化等环境话语相互交织渗透的话语。国家环境话语与地方政府环境话语的不一致既是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结果,也是生态行政理性主义的必然后果。民主实用主义为克服这种不一致提供了路径。未来中国政府的环境话语建设应在辨析西方各类环境话语的优点与局限的基础上,汲取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尊重民间智慧,兼顾地方差异性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普遍目标,通过丰富政府环境话语的内涵与特色,推动环境抗争的有效化解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质进展。
-
关键词
环境话语
常州毒地事件
话语权
-
Keywords
environmental discourse
Changzhou Polluted Land Issue
discourse power
-
分类号
D630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
-
题名污地修复法律责任的主体认定与实现路径
被引量:1
- 2
-
-
作者
徐本鑫
-
机构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
-
出处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CAS
2018年第6期32-36,共5页
-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8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编号:CLS(2018)D120)
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点项目(编号:JCSF2017-05)
-
文摘
污地修复是我国土壤环境治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是健康中国建设的客观要求。常州毒地事件表明污地修复正面临责任主体认定与修复责任实现两大难题。其中,责任主体认定是最为复杂的核心问题,需要一个比较复杂的对经济、社会、科技和法律等诸多因素的综合考量。污染行为人、污地物权人、国家或地方政府等均因存在过错、获取利益或者负有政治使命而成为污地修复的责任主体。修复责任的实现因标准缺失、费用高昂等原因也成为最棘手的实践难题,亟待从责任方式多元化、责任实现标准化和资金保障社会化等方面进行制度完善。
-
关键词
健康中国
污地修复
责任主体
责任实现
常州毒地事件
-
分类号
D912.6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