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改革新发展
被引量:1
- 1
-
-
作者
周如雪
-
机构
安徽大学法学院
-
出处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76-79,共4页
-
文摘
在《华盛顿公约》下建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是专门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因投资事项而引发争端的一个特别的国际性争端解决机构。实践证明该中心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和促进国际投资、国际经济发展方面都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伴随着受案量的剧增,其弊端也日益暴露,如透明度缺失、东道国主权受到威胁,裁决不一致等等。为了及时应对多变的国际投资市场,不得不探索更适应投资发展方向的仲裁新模式,其中以美国提出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和欧盟提出的常设仲裁模式为代表。
-
关键词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上诉机制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
常设仲裁模式
-
分类号
D996.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
-
题名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改革的美欧制度之争
被引量:24
- 2
-
-
作者
王燕
-
机构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79-192,共14页
-
基金
201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提高中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研究"(15ZDC038)的研究成果
-
文摘
针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缺陷,美国与欧盟在传统双边投资协定模式的基础上,分别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与常设仲裁模式加以改革。两种模式在仲裁员由谁指定、上诉机制的设置以及仲裁庭的常设性和多边性等方面存在制度分歧。美欧的制度之争不仅反映了两者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改革应采取投资者主导型还是东道国主导型路径的不同认识,还反映了两者对国际投资仲裁制度主导权的争夺。对此,中国宜在多边路径下将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纳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在区域路径下采纳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并加以适当调整。
-
关键词
国际投资仲裁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
常设仲裁模式
投资者主导
东道国主导
-
分类号
D996.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