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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权实现中国家平等对待义务的客观性——兼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政策的合理性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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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蕾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73-79,共7页
作为一项社会经济权利,住房权的国家义务较具弹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的住房保障政策不必遵守任何法律上的规范标准。在住房权实现过程中,国家具有平等对待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只有在充分考虑未从住房优惠政策中获益的群体的利益的基础上... 作为一项社会经济权利,住房权的国家义务较具弹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的住房保障政策不必遵守任何法律上的规范标准。在住房权实现过程中,国家具有平等对待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只有在充分考虑未从住房优惠政策中获益的群体的利益的基础上,以尊重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公民的平等权为前提,将比例原则作为客观的检验标准,国家的住房保障政策才具有合法性的根基。而在时下热议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政策中,更能看出住房权国家义务的客观标准所具有的实际功能。只有符合客观检验标准的住房保障政策才能与基本权利体系相协调,与和谐法治社会的发展相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住房权 平等对待义务 经济适用房 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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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居次原则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适用——以2012年度台上字第1454号判决为例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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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靳羽 《财经法学》 2015年第5期109-116,128,共9页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早在1997年即引入衡平居次原则,司法实务的主要问题是将控制公司申报破产债权作为居次债权的范围,与衡平居次原则系补偿性而非惩罚性的规范属性相悖。债权居次的前提是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之间存在"...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早在1997年即引入衡平居次原则,司法实务的主要问题是将控制公司申报破产债权作为居次债权的范围,与衡平居次原则系补偿性而非惩罚性的规范属性相悖。债权居次的前提是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之间存在"不合营业常规或其他不利益经营",其内涵与美国法中的"不正当行为"一致。当前,美国法根据关系企业特殊的利益结构,将"不正当行为"的内涵转向控制股东违反"公平对待义务"的行为,不再依赖于传统公司法受托义务规范,将其界定为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的关系企业仅以公司法人为限,存在限定范围过于狭窄的弊端,而且未规定关系企业债权撤销制度,有必要参照德国法加以修正。我国大陆目前尚不具备引入衡平居次原则的现实基础,有待于继续深入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衡平居次 关系企业 控制力 不正当行为 平等对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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