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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可诉性公法权利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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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以祥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2期115-117,共3页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区别与传统的济贫制度和慈善制度的重要特征是其赋予了公民可根据法律向国家主张的、可诉性的公法权利。由于国家的给付行为与政治决策程序紧密相关,从宪法社会保障条款不能直接推导出向国家社会保障机构请求社会保障...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区别与传统的济贫制度和慈善制度的重要特征是其赋予了公民可根据法律向国家主张的、可诉性的公法权利。由于国家的给付行为与政治决策程序紧密相关,从宪法社会保障条款不能直接推导出向国家社会保障机构请求社会保障给付的请求权。但从宪法基本权中衍生出的最低生存保障请求权和平等社会保障请求权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正当性,它们和社会保障基本法中规定的程序性权利、具体的社会保障法律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的社会保障请求权一起,共同构成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可诉性的公法权利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法 最低生存保障请求 平等社会保障请求权 程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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