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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互涉案件管辖模式的反思与调整--以《监察法》第34条第2款为视角
1
作者
张栋
林铮汉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3期15-27,共13页
监察互涉案件在实践中产生了三类管辖模式,分案管辖模式应为此类案件管辖模式的“天然形态”,并案管辖模式是管辖制度灵活与变通的产物,专案组管辖模式则是折中后的特殊模式。三类管辖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着适用规范与范围不明的问题,且并...
监察互涉案件在实践中产生了三类管辖模式,分案管辖模式应为此类案件管辖模式的“天然形态”,并案管辖模式是管辖制度灵活与变通的产物,专案组管辖模式则是折中后的特殊模式。三类管辖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着适用规范与范围不明的问题,且并案管辖模式的适用并未受到职能管辖范围的限制。应当回归《监察法》第34条第2款的本义,该条款应为分案管辖模式,且未为并案管辖模式的适用留下解释空间,“为主”与“协助”之界需以法定职能管辖为红线。对此,并案管辖模式仅可适用于监检型互涉案件,《监察法》第34条第2款例外情形的判断应引入“主罪”的考量因素,具体管辖模式的适用应权衡案件的关联性、复杂性、社会影响力、各案之间的办理进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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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监察互涉案件
并案管辖模式
管辖
权
法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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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监察互涉案件管辖模式的反思与调整--以《监察法》第34条第2款为视角
1
作者
张栋
林铮汉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3期15-27,共13页
基金
2023年度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职务犯罪指定管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23BFX0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监察互涉案件在实践中产生了三类管辖模式,分案管辖模式应为此类案件管辖模式的“天然形态”,并案管辖模式是管辖制度灵活与变通的产物,专案组管辖模式则是折中后的特殊模式。三类管辖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着适用规范与范围不明的问题,且并案管辖模式的适用并未受到职能管辖范围的限制。应当回归《监察法》第34条第2款的本义,该条款应为分案管辖模式,且未为并案管辖模式的适用留下解释空间,“为主”与“协助”之界需以法定职能管辖为红线。对此,并案管辖模式仅可适用于监检型互涉案件,《监察法》第34条第2款例外情形的判断应引入“主罪”的考量因素,具体管辖模式的适用应权衡案件的关联性、复杂性、社会影响力、各案之间的办理进度等因素。
关键词
监察互涉案件
并案管辖模式
管辖
权
法法衔接
Keywords
supervision of interinvolved cases
combined jurisdiction mode
jurisdiction
connection between law and law
分类号
D922.1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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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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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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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察互涉案件管辖模式的反思与调整--以《监察法》第34条第2款为视角
张栋
林铮汉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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