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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数罪的并罚方法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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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韦宝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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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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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9年第2期49-5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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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本文针对司法实务中实行数罪罚的刑事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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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罪并罚
执行
漏数罪
并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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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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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谈既有新罪又有漏罪的数罪并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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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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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84年第3期79-8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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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判决宣告后,刑罚还未执行完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犯有新罪并发现判决宣告前有漏罪的数罪并罚问题,是法学界和刑事审判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此谈谈个人管见,以求教于大家。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至六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判决宣告后刑罚还未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以及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原则。但是,立法上并未规定判决宣告后刑罚还未执行完毕以前,同时发现漏罪和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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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罪并罚原则
漏罪
新罪
刑罚
我国刑法
犯罪分子
限制加重原则
审判工作
有期徒刑
并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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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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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数罪并罚具体方法的错误与矫正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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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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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汕头大学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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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8年第4期71-76,158-159,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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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多年来,刑法学教科书一直认为数罪并罚时,可以决定执行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也可以决定执行总和刑期。这与数罪并罚的本意和限制加重原则存在根本冲突,是完全错误的。虽然在一罪判刑较重,另一罪判刑很轻的特殊情况下,可以执行最高刑期或总和刑期,但这只是与《刑法》第99条巧合,不能以此为由将特殊推向一般,认为可以将《刑法》第99条的解释适用于《刑法》第69条。多年来,刑法学教科书还认为,决定执行的刑期前,应将总和刑期减为20年,这属于对《刑法》第69条的错误理解,也应予以纠正。另外,为了量刑公正和操作上的方便,可为数罪并罚总结出一种名为"取中间数"的基本并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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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罪并罚
最高刑期
总和刑期
并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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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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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非同种主刑数罪并罚初探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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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红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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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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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当代法学》
2000年第3期59-6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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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同种主刑
数罪并罚
并罚方法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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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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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数罪并罚问题探析
被引量:1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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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英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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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甘肃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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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22期19-2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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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对数罪并罚的改造应取消拘役刑,降低有期徒刑的最低刑期。修正并罚规则中限制加重的方法,取消最高刑期的限制、新罪与漏罪的并罚差别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最高期限。同时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的效力不因并罚缩短,应以分别所量刑的主刑刑期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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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罪并罚
并罚方法
并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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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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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海峡两岸数罪并罚制度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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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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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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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2年第2期10-1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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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数罪并罚是刑法理论与刑事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海峡两岸的有关法学理论进行比较与研讨,扬长避短,求同存异,将有助于“一国两制”总体设想的实现. 一、关于划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台湾学者对有关划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问题主张主要有:以行为之单复,定犯罪之个数;以被害法益之个数,定犯罪之个数;主张以犯意之个数,即犯意是否单一为标准;以犯罪构成要件评价犯罪之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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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罪并罚
海峡两岸
大陆刑法
犯罪行为
并罚方法
牵连犯
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理论
行为人
限制加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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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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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谈废除无期徒刑及刑罚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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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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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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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994年第3期17-2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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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谈废除无期徒刑及刑罚体系的完善刘树军刑罚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用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犯罪与惩罚是我国刑法紧密相联的有机组成部分。犯罪是刑罚的前提条件,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我国自公布实施《刑法》以来,刑罚在惩治和预防犯罪、稳定社会秩序及保卫国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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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判处无期徒刑
刑罚体系
犯罪分子
有期徒刑
限制加重原则
法律后果
数罪
《刑法》
并罚方法
自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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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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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试析刑法第六十四条及其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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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柯葛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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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研究》
1987年第2期57-6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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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刑法第64条的规定是实行数罪并罚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对处理数罪案件基本上是管用的,起到了预期的作用,改变了过去对数罪"估堆"判刑的老办法,使定罪量刑更加合理化、科学化。但是,由于条文的规定比较概括,而数罪并罚的实际情况却更为具体复杂,加上人们对立法精神的理解和认识不尽一致,因此在具体执行中,就难以达到统一。这显然对于厉行法制是很不利的。本文就数罪并罚中若干有争议的问题作一些探讨,并在此基础上为完善数罪并罚的立法提出一孔之见。一、数罪判处不同刑种的并罚问题根据刑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对数罪都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同一刑种的,如何并罚的问题很容易解决,直接按限制加重原则办即可。但对于数罪分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不同刑种的,如何并罚?则成了疑难问题。例如,一个罪宣告有期徒刑,另一个罪宣告拘役,再一个罪宣告管制,此时究竟应三个刑种各管各分别执行呢?还是应合并为一个刑种执行?分别执行应如何执行法?合并执行又应如何执行法?这些问题从刑法第64条中都无法找到具体解决的依据。于是在学说上遂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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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有期徒刑
刑法
数罪
并罚方法
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并科主义
刑种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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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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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试析无期徒刑之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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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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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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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1997年第2期53-5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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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期徒刑犯
判处无期徒刑
刑罚体系
有期徒刑
犯罪分子
法律后果
确有悔改
并罚方法
数罪
吸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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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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