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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学新论——兼论广义国际税法论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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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继光 《时代法学》 2004年第3期31-39,共9页
国际税法体系与国际税法学体系是国际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中的两个基本范畴。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税收协调关系。国际税法的渊源包括三个部分。国际税法的主体包括缔结或参加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国际税法的客体是... 国际税法体系与国际税法学体系是国际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中的两个基本范畴。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税收协调关系。国际税法的渊源包括三个部分。国际税法的主体包括缔结或参加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国际税法的客体是国际税收利益和国际税收协作行为。广义国际税法论的论据难以成立。广义国际税法论的矛盾与不协调之处主要表现在 :国际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地位难以确立 ;传统法学分科的窠臼难以跳出 ;对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律规范、客体等问题的论述存在不协调之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税法论 广义国际税法论 调整对象 渊源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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