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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广义行为能力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定位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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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晓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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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厦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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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57-66,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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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侵权法上的监护人责任制度研究"(16CFX039)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侵权责任能力原理及功能研究"(2014C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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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大陆法系传统民法上,广义行为能力是民法学者在法律行为能力和侵权责任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抽象出来的一个学理概念,其在本质上是人的意志能力。广义行为能力理论之目的,旨在说明法律行为能力制度和侵权责任能力制度具有同根性,而不是要取代这些既有的概念类型。然而,苏俄民法对传统的广义行为能力理论进行了实质改造,使之成为了其民法典中的一个统辖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法定概念,并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学说产生了深远影响。不过,这种做法忽视了法律行为能力与侵权责任能力之间存在的本质区别,抹煞了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独立存在的价值及其必要性,并且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多难以克服的问题。在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和民法总则立法过程中,不应继续沿袭前苏联模式的广义行为能力制度来实现法律行为能力制度和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的体系化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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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广义行为能力
法律行为能力
侵权责任能力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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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general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delictual capacity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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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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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事责任能力:本原与异化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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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帮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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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厦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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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280-300,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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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责任能力原本是识别能力的抽象化,它与作为识别能力较高程度抽象化的结果的法律行为能力相区别。德国学者锻造了广义行为能力概念,将责任能力与法律行为能力有限地统摄起来,但不能一体使用。1922年《苏俄民法典》却另创了将做出法律行为的能力与承担违法责任的能力溶为一体的行为能力理论,取缔了法律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区分,两者一体使用。《民法通则》接受了这种行为能力包含说。由于广义行为能力理论与行为能力包含说的相似性,学者误认后者为前者,然后从前者出发,推导出《民法通则》的"责任能力"的存在,引发不少争论。其实,在德、日、台的法律背景下,责任能力是过错行为的归责能力;在我国法的语境下,这种意义的责任能力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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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责任能力
识别能力
行为能力
广义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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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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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权利能力相对性理论之质疑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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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晓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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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厦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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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60-73,192,193,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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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作者主持的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侵权法上的监护人责任制度研究”(16CFX03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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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德国学者法布里秋斯对传统的权利能力概念进行了实质改造,系统地构建了权利能力相对性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要点是:权利能力应是具体的、相对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其内容和范围取决于主体的个人品质和具体的法律规定。这样,权利能力便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和形态,由此催生出了部分权利能力、限制权利能力等概念。不过,权利能力相对性理论模糊了权利能力与广义行为能力之间的区分,混淆了权利能力与具体权利之间的区别,曲解了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间的关系,因而在理论上存在诸多难以自圆其说之处。民法上的人具有"现世性"特征,胎儿和死者并没有所谓的部分权利能力。传统民法保护胎儿和死者的目的,是为了调整现世社会中的人际关系,维护生活于现世中的人的价值和尊严,以实现人的完整的民法保护。无论是从理论上看,还是从实践出发,我国均没有必要引入争论颇大且意义有限的权利能力相对性理论和部分权利能力、限制权利能力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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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权利能力
部分权利能力
广义行为能力
权利主体
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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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apacity for Rights
Part of Capacity for Rights
General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Subject of Right
Legal Person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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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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