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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成立要件的法理构造 被引量:19
1
作者 黄锫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46-56,共11页
行政违法行为包含了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应不受行政处罚行为、可不受行政处罚行为三个下位概念,建构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成立要件的法理模型时应将这三个概念纳入考量范围。建构这一法理模型应采用阶层论而非要件论,但传统的三阶层论忽略了... 行政违法行为包含了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应不受行政处罚行为、可不受行政处罚行为三个下位概念,建构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成立要件的法理模型时应将这三个概念纳入考量范围。建构这一法理模型应采用阶层论而非要件论,但传统的三阶层论忽略了决定裁量权的存在,且其中的翻译词汇表述在本土语境下容易令人误解,所以应采用改良后的四阶层论建构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成立要件的法理模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受行政处罚行为 成立要件 行政违法行为 阶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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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应受劳教处罚行为”分流处理中的若干问题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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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诗忠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27-42,共16页
我国刑法学界就"应受劳教处罚行为"的"入刑"范围所提出的见解是不够成熟的,有必要对该问题做进一步的探究。将保安处分引入到我国刑法中以惩治、预防"应受劳教处罚行为"的主张并不具有其所论及的可行性... 我国刑法学界就"应受劳教处罚行为"的"入刑"范围所提出的见解是不够成熟的,有必要对该问题做进一步的探究。将保安处分引入到我国刑法中以惩治、预防"应受劳教处罚行为"的主张并不具有其所论及的可行性。更为关键的是,将保安处分引入到刑法中还会带来一些极其负面的影响。劳教制度废止后,刑法必然要进行某些变化,要对某些法律制度进行调整。但该变化、调整绝非某些学者所主张的"脱胎换骨"的改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受劳教处罚行为 入刑范围 保安处分 刑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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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 被引量:12
3
作者 熊樟林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15年第2期193-207,共15页
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不法行为的类型化,也就是国会(立法者)经过缜密的考量与提炼,将行政相对人的某些行为确定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并在文本上以较为抽象的命题对其进行描述。其是法定的,而且对构成要件本身的判断也必须是中... 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不法行为的类型化,也就是国会(立法者)经过缜密的考量与提炼,将行政相对人的某些行为确定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并在文本上以较为抽象的命题对其进行描述。其是法定的,而且对构成要件本身的判断也必须是中立的。在行政处罚中,构成要件随着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不同类型,可以被划分为经验型构成要件和规范性构成要件两种,二者在构成要件的设定上有所差异,相较于经验性构成要件的稳定性和唯一性而言,规范性构成要件往往讲求多元化,而且有向公共利益倾斜的倾向。在构成要件的设定上,现阶段行政法理论正在经历由封闭走向多元的观念转变之中,在功能主义理念下,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构成要件的设定已无须限定于国会立法之中,只要符合授权明确性原则,即使创设构成要件的是行政立法,其同样也可以成为判断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判断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受行政处罚行为 构成要件 行政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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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构造理论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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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海源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51-66,共16页
构成要件理论在解释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构造方面具有基础性地位,但这一理论在部分事例中可能造成部门行政法不能全面准确界定应予惩戒的行为,削弱了《行政处罚法》的总则地位,同时导致执法上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的脱钩。类型理论认为,法律... 构成要件理论在解释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构造方面具有基础性地位,但这一理论在部分事例中可能造成部门行政法不能全面准确界定应予惩戒的行为,削弱了《行政处罚法》的总则地位,同时导致执法上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的脱钩。类型理论认为,法律行为由本质属性和外观形态两部分构成,其可适用于解释当前部门行政法设定的大部分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同时也契合于执法实践需要。运用类型理论作为解释和建构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补充理论,能确保立法更好衔接事实与规范,统合部门行政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确保执法中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的统一。依类型理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可通过描述外观形态、界定本质属性和设置波段宽度加以建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受行政处罚行为 行为构造 构成要件理论 类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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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的“主观过错”:定位、推定与例外——《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评释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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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剑生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219-229,共11页
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有主观过错,基于《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并结合其他相关条款解释可以得出肯定结论,同时,主观过错也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考虑的裁量因素。在行政处罚中规定主观过错推定是综合考虑... 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有主观过错,基于《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并结合其他相关条款解释可以得出肯定结论,同时,主观过错也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考虑的裁量因素。在行政处罚中规定主观过错推定是综合考虑行政机关、当事人等多方面因素的结果,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在主观过错推定中,将主观过错客观化为注意义务是主观过错推定的逻辑基点。“足以证明”是一个应当在“排除合理怀疑”和“高度盖然性”之间基于个案情况具体确定的证明标准。若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或者过失的,不适用主观过错推定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处罚 主观过错推定 应受行政处罚行为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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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构成的原则与例外
6
作者 李晴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45-158,195,共15页
构成要件该当性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构成的基础条件之一。是否以危害结果为必要,是确立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关键。危害结果指向具体行为对象,是现实的,既包括实际的损害,也包括可能的危险。以危害结果为必要的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即结果不法,... 构成要件该当性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构成的基础条件之一。是否以危害结果为必要,是确立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关键。危害结果指向具体行为对象,是现实的,既包括实际的损害,也包括可能的危险。以危害结果为必要的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即结果不法,不以危害结果为必要的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即行为不法。行政处罚原则上要求令行禁止。行为不法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常态。基于行政处罚的谦抑性,结果不法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例外。争议较大的正当行为、不正当行为以及正当性存疑的新兴行为与危害结果叠加,构成结果不法。争议较大的正当行为叠加实际损害构成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不正当行为与正当性存疑的新兴行为叠加现实危险构成应受行政处罚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处罚 应受行政处罚行为 行为不法 结果不法 行政处罚的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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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受卫生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素体系思维初探
7
作者 汪育萍 陈伟 +1 位作者 刘莉莉 刘璐 《中国卫生法制》 2024年第3期89-95,共7页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构建应受卫生行政处罚行为认定的思维体系,参照刑法犯罪构成二阶层理论体系思维模式,从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两个阶层对肖某非医师行医致人伤害事件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浅析了应受卫生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构建应受卫生行政处罚行为认定的思维体系,参照刑法犯罪构成二阶层理论体系思维模式,从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两个阶层对肖某非医师行医致人伤害事件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浅析了应受卫生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卫生行政执法者提供了新的思维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受卫生行政处罚行为 构成要素 体系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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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构成要件的理论与实践分析 被引量:3
8
作者 张豪 《西部学刊》 2019年第18期64-66,共3页
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并未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但依照法条分析可归纳出行政处罚需要满足四个构成要件,分别为主体要件、对象要件、形式要件以及实质要件。但在行政处罚的实践中,可以发现由于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理论尚... 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并未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但依照法条分析可归纳出行政处罚需要满足四个构成要件,分别为主体要件、对象要件、形式要件以及实质要件。但在行政处罚的实践中,可以发现由于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理论尚未得到完善,在行政处罚认定中会有不合理的现象发生,主要原因在于行政处罚的主体要件和实质要件存在疏漏,因此,建议:扩大行政处罚的主体范围,将自治领域的处罚主体纳入行政处罚主体当中;完善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基础理论,明确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需要满足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同时应明确接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具备违法性和有责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构成要件 自治领域处罚 应受行政处罚行为 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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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模型论 被引量:36
9
作者 熊樟林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62-78,共17页
行政法学应当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判定提供类似犯罪成立要件理论一样的思维模型。这种跨学科的方法论借鉴,有历史和现实层面的双重支撑,行政处罚与刑罚非但在历史上具有同一性,并且还有法益同质性和规范同义性。因此,应受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法学应当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判定提供类似犯罪成立要件理论一样的思维模型。这种跨学科的方法论借鉴,有历史和现实层面的双重支撑,行政处罚与刑罚非但在历史上具有同一性,并且还有法益同质性和规范同义性。因此,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成立要件可以和犯罪成立要件一样,有一个整套的判断模型。从比较法的观察来看,它主要包括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项要素。它们相互之间是阶层化的逻辑关系,各自具有独立的评价功能;并且相较于刑罚而言,亦具有行政处罚的独特属性。在功能和价值上,模型化的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成立要件,可使《行政处罚法》获取应有的总论角色,方便类型化思维在行政处罚归责过程中推广,从而实现行政处罚权实体性规范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受行政处罚行为 成立要件 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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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个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及其处罚规则 被引量:7
10
作者 林沈节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79-86,共8页
一事不再罚原则已经得到广泛认可,但实践中对于"一事"的界定以及处罚仍然十分混乱。"一事",也即单个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自然单个行为和法律上单个行为,而法律上单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争议最大。借鉴刑法理论,... 一事不再罚原则已经得到广泛认可,但实践中对于"一事"的界定以及处罚仍然十分混乱。"一事",也即单个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自然单个行为和法律上单个行为,而法律上单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争议最大。借鉴刑法理论,可以将法律上单个行为分为牵连行为、连续行为和吸收行为,以确立不同的处罚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个应受行政处罚行为 自然单个行为 法律上单个行为 一事不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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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体系对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可参照性 被引量:18
11
作者 李晴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35-48,共14页
“质量区别说”的立法选择并不决定性地影响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参照犯罪论体系。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得以参照犯罪论体系进行判定,源于对法律保留、比例原则和人格尊严等宪法价值的遵循。相较于“要件论”,“阶层论”犯罪构成体系的构成要素... “质量区别说”的立法选择并不决定性地影响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参照犯罪论体系。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得以参照犯罪论体系进行判定,源于对法律保留、比例原则和人格尊严等宪法价值的遵循。相较于“要件论”,“阶层论”犯罪构成体系的构成要素更为充分、位阶性更强、对人权保障和司法实践的促进性更显著,应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之判定所参照。在构成各个阶层时,应当基于行政处罚的特点进行改良:除非特别处罚规范明确规定,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原则上不以危害结果为必要;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除了特别处罚规范包含的豁免事由,违法性阶层可援引刑法和民法中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只是认定各个事由时应逐次进行法益权衡,突出所涉行政法益的特殊性;在确立责任主义的基础上,除非特别处罚规范明确要求故意作为责任条件,否则过失是常态,可予以推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受行政处罚行为 犯罪论体系 构成要件该当性 违法性 有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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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行为的行政处罚:在规范与现实之间 被引量:3
12
作者 赵宏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73-84,共12页
新冠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类的案件大幅增加,由此也引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应如何理解与适用的问题。应受处罚的妨害公务行为直接对接《刑法》中的妨害公务罪,鉴于两者在要件构成上的相似性,刑法学理对妨害公务罪的讨论,可成为明晰... 新冠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类的案件大幅增加,由此也引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应如何理解与适用的问题。应受处罚的妨害公务行为直接对接《刑法》中的妨害公务罪,鉴于两者在要件构成上的相似性,刑法学理对妨害公务罪的讨论,可成为明晰此类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借镜。除可参照刑法进行要件提取外,第50条第1款第(一)项还指向应急状态下如何弥合行政应急处罚权的配置实施与相对人权利保护的矛盾。为避免应急法治被彻底架空,本项中的“紧急状态”应做符合《宪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解释,而不能被随意扩张。第50条第1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由此也应被塑造为妨害公务行为的特殊和一般条款。作为一般规定,第(二)项所维护的是日常状态下的公务执行和社会秩序,第(三)项和第(四)项应被理解为日常公务中的紧急任务,而第(一)项针对的则是法律明确限定的紧急状态下的公务履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受处罚的妨害公务行为 阻碍 拒不执行 紧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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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评价应纳入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范畴 被引量:20
13
作者 周海源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63-75,共13页
《行政处罚法》第3、4条规定了应受处罚行为须具有相当危害性,但该法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未明确要求处罚机关在立案、行政违法行为认定等环节展开危害性评价,这导致执法机关在实践中倾向于规避危害性评价,并造成大量过罚失当案件的发生... 《行政处罚法》第3、4条规定了应受处罚行为须具有相当危害性,但该法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未明确要求处罚机关在立案、行政违法行为认定等环节展开危害性评价,这导致执法机关在实践中倾向于规避危害性评价,并造成大量过罚失当案件的发生。危害性是衡量“过”与“罚”相当的介质,《行政处罚法》第30、38条应规定立案、审查、定罚等环节须展开危害性评价,建构处罚机关依危害性轻重调整处罚幅度的制度机制。在处罚的适用上,行政机关应依《行政处罚法》启动危害性评价流程,结合部门行政法中的禁止性规范评价行政违法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再回归《行政处罚法》围绕法定量罚情节及主观意志、行为的偏离程度、危害后果等酌定情节对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展开全面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处罚 过罚相当 应受处罚行为 危害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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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责任主义立场证立 被引量:44
14
作者 熊樟林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42-159,共18页
责任主义作为尊重意志自由的民主立场,已经在我国侵权法和刑法中获致制度化。但其在行政法上却顺延行政两造而呈现出差异化文本,《行政处罚法》拒绝了有责性原则,奉行客观归责。这从根本上否定了行政处罚的民主取向,是历史上公平、公正... 责任主义作为尊重意志自由的民主立场,已经在我国侵权法和刑法中获致制度化。但其在行政法上却顺延行政两造而呈现出差异化文本,《行政处罚法》拒绝了有责性原则,奉行客观归责。这从根本上否定了行政处罚的民主取向,是历史上公平、公正价值让位行政效率的陈旧观念。实际上,违法并不能代替有责,责任主义具有独立的评价功能,行政相对人只有在主观上存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归责。这既是新近公法理论的一致主张,同时也是比较法上的常见规范。并且,以"经验法则"为中心的双元规范责任论,能够最大程度缓解行政机关证明有责性的技术压力。因此,应凭借此次《行政处罚法》修改契机,吸纳责任主义精神,丰富《行政处罚法》中的责任条款,建构主客观相统一的行政处罚归责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受行政处罚行为 有责性 主观过错 意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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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法》修改的基本立场 被引量:58
15
作者 熊樟林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01-111,共11页
修改《行政处罚法》,应当从法的规制目标、调控视角、规范结构、功能定位四个方面明确其基本立场。在规制目标上,《行政处罚法》需要回应风险社会的环境变迁,从单一走向多元,构建"以法律威慑为主,以风险预防为辅"的规范体系,... 修改《行政处罚法》,应当从法的规制目标、调控视角、规范结构、功能定位四个方面明确其基本立场。在规制目标上,《行政处罚法》需要回应风险社会的环境变迁,从单一走向多元,构建"以法律威慑为主,以风险预防为辅"的规范体系,增设风险预防原则,增加行政处罚类型,拓展行政处罚的目标预设;在调控视角上,应从相对人行为达到何种标准才能予以处罚的全新视角,为行政处罚权提供科学的启动标准和运行法则,明确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成立要件,创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概念条款和责任条款,搭建新的《行政处罚法》控权模型;在规范结构上,应考虑从程序法转向实体法,将此次修法重心置于完善和创设实体法条款上,从而丰富《行政处罚法》的控权手段;在功能定位上,应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法》的总则角色,从提供行政处罚依据转向统领行政处罚立法,旨在设计框架性规则,重点对行政处罚活动中的共性问题加以规定,从而保证《行政处罚法》的总论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处罚 规制目标 规范结构 功能定位 应受行政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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