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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应得工资”的认定
1
作者
朱与墨
何伦波
《中国劳动》
2018年第10期74-80,共7页
"应得工资"应为劳动合同期满前剩余期间的劳动报酬,属于《劳动法》第98条规定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但赔偿责任"的范围;《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二倍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旨在增加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不问对劳...
"应得工资"应为劳动合同期满前剩余期间的劳动报酬,属于《劳动法》第98条规定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但赔偿责任"的范围;《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二倍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旨在增加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不问对劳动者是否造成损害,两者不可混淆。单独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8条对用人单位惩罚不足,逆向激励违法违约。"应得工资"不能等同于欠发工资,"应得工资"损害赔偿可界分为"纠纷解决期薪金"和"预期可得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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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劳动纠纷
应得工资收入
损害赔偿
原文传递
题名
司法实践中“应得工资”的认定
1
作者
朱与墨
何伦波
机构
湖南省第一师范学院
深圳大学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出处
《中国劳动》
2018年第10期74-80,共7页
文摘
"应得工资"应为劳动合同期满前剩余期间的劳动报酬,属于《劳动法》第98条规定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但赔偿责任"的范围;《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二倍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旨在增加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不问对劳动者是否造成损害,两者不可混淆。单独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8条对用人单位惩罚不足,逆向激励违法违约。"应得工资"不能等同于欠发工资,"应得工资"损害赔偿可界分为"纠纷解决期薪金"和"预期可得薪金"。
关键词
劳动纠纷
应得工资收入
损害赔偿
分类号
D922.5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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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实践中“应得工资”的认定
朱与墨
何伦波
《中国劳动》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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