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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保理优先顺位规则的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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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腾春艳 《华章》 2023年第6期159-161,共3页
《民法典》第768条多重保理优先顺位规则作为辅助规范,可同时适用于有追索权及无追索权保理。多重保理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采登记优先、通知次优主义。但登记后仍应向债务人通知,否则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债务人仍... 《民法典》第768条多重保理优先顺位规则作为辅助规范,可同时适用于有追索权及无追索权保理。多重保理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采登记优先、通知次优主义。但登记后仍应向债务人通知,否则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债务人仍可向让与人清偿。该通知既可对抗其他未登记及通知在后的保理商亦可对抗债务人,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权利人仅能按比例取得应收账款债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重保理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 登记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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