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3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按份共有人的份额转让权和份额先买权——兼析物权法第101条
1
作者 周林章 《社科纵横》 2010年第10期64-66,共3页
按份共有中,份额和共有物存在重要区别。应有份额的转让是共有人份额处分权之重要的一种形式。应有份额转让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第三人及共有物承租人的购买权。优先购买权应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
关键词 按份共有 应有份额 共有物 优先购买权
下载PDF
浅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构成
2
作者 方博 《科技创业月刊》 2009年第12X期142-143,共2页
《物权法》首次确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建筑物区分共有权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做出不同的分类。区分共有权的内容在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在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于维护小区的良好... 《物权法》首次确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建筑物区分共有权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做出不同的分类。区分共有权的内容在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在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于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和构建和谐社区、和谐社会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分共有权 分类 应有份额
下载PDF
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制度中的法律问题及公证应对 被引量:2
3
作者 游英 《北方论丛》 2021年第2期71-78,共8页
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作为未来保障性住房的主要模式,已经基本得到法律法规的确认,但现阶段立法者的精力主要集中于宏观架构,忽略了制度运行中的具体问题。在购房未满5年的期限内转让、担保、出租甚至分割应有份额的约定属于违法行为,公... 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作为未来保障性住房的主要模式,已经基本得到法律法规的确认,但现阶段立法者的精力主要集中于宏观架构,忽略了制度运行中的具体问题。在购房未满5年的期限内转让、担保、出租甚至分割应有份额的约定属于违法行为,公证机关应拒绝办理此类公证;因房屋使用、管理产生的债务可完全由受保障对象承担,由于不具有公示效力,政府并不因此而免责,公证机关应谨慎审核该类约定条款;因房屋侵权所产生的债务可完全由受保障对象承担,公证机关可对此予以公证;物业费、业主权等事宜可完全由受保障对象承担、享有,公证机关可对此办理公证;一般管理行为可明定受保障对象单独为之,重大修缮行为则不宜使政府的决策权被多数决机制架空,公证机关需进行实质审查;不论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公证机关均需谨慎对待5年禁售期内的继承公证,对超过5年禁售期的相关继承公证则可持相对宽松态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有产权 公证 应有份额 合法 基本保障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