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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抗辩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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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钧瀚 《争议解决》 2024年第1期192-198,共7页
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件的审判实务中,存在法官在被告未答辩或未提出合理使用抗辩的情况下主动援引合理使用抗辩相关内容的情况。相关实证分析表明,法官在判决理由中主动援引合理使用抗辩相关内容的情况有逐年上升的趋势。相关理论... 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件的审判实务中,存在法官在被告未答辩或未提出合理使用抗辩的情况下主动援引合理使用抗辩相关内容的情况。相关实证分析表明,法官在判决理由中主动援引合理使用抗辩相关内容的情况有逐年上升的趋势。相关理论分析表明,合理使用抗辩属于事实抗辩,法官有权主动援引,并且其援引的条文属于新增的合理使用,在满足产地、品质等条件的情况下被控使用行为具备正当性。理论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了司法领域地理标志保护优先的态度。因此,应当在实务中统一对合理使用抗辩地位的认定,即以商标性使用为分界点,以产地、品质为考量因素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认定的非必经环节,分类化处理合理使用抗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 合理使用 实证分析 应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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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惯例的几个基本问题——从我国台湾地区“马英九特别费案”切入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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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21-31,共11页
在"马英九特别费案"中,我国台湾地区的几级"司法机关"对同一个攸关案件性质的核心问题,即各"部会首长"特别费的性质及支领方式是否为行政惯例,认知存在极大差异。行政惯例与行政先例、习惯法等概念既有... 在"马英九特别费案"中,我国台湾地区的几级"司法机关"对同一个攸关案件性质的核心问题,即各"部会首长"特别费的性质及支领方式是否为行政惯例,认知存在极大差异。行政惯例与行政先例、习惯法等概念既有区别也有联系,行政惯例是行政文化的内在遵循。行政惯例应该成为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其在我国行政法法源的位阶中,可等同于行政规章的地位。应当以行政惯例是否有利于公民的权益作为类型化最基本的标准,在主导性标准的基础上,行政惯例的类型化还需要考虑合法与否这一辅助性标准,在这个标准之下,行政惯例可分为四大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马英九特别费案” 行政惯例 应然地位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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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的立法解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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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晓声 《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7年第6期89-91,共3页
WTO条约解释体制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两个部分。立法解释有着独特的制度设计。立法解释的应然地位与实然地位迥异。实践中,立法解释往往形同虚设,主要是由于争端解决机制的冲击、立法解释本身缺乏有效的启动机制和WTO政治决策进程低效。
关键词 条约解释 立法解释 应然地位 实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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