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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主体之应然重置——以刑讯逼供罪的功能期许为进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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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文杰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98-101,共4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然而司法工作人员的刑法实然规定并不符合刑法对刑讯逼供罪寄予的功能期许——期待通过刑讯逼供罪的设置来保障基本人权、规范公职行为、改善社会治安、平复民怨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然而司法工作人员的刑法实然规定并不符合刑法对刑讯逼供罪寄予的功能期许——期待通过刑讯逼供罪的设置来保障基本人权、规范公职行为、改善社会治安、平复民怨民愤和保护国家法益。司法工作人员的内涵无法变身以适应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的功能期许,只能将刑讯逼供罪的主体重置以完成刑法赋予它的使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讯逼供罪 功能期许 实然解读 应然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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