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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粤港澳大湾区环保立法模式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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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文婷
柯昀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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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生态环境部宣传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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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特区经济》
2024年第1期21-2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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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实现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同发展,就必须要有法治保障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成后,生态环保领域的立法进入应用立法时代。我国现有的一般性法律无法解决流域、区域存在的特殊生态环境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法律,对现有体制、制度和机制进行系统集成,探索出适合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模式。“十三五”以来,针对长江、黄河、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区、青藏高原等区域的生态保护问题所进行的立法尝试,就是对立法模式的集成创新,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已经通过实施,取得了显著效果。在粤港澳大湾区展开法律制定工作的过程中,建议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综合性立法结合特殊问题和协同治理情况,以提升流域性、区域性专门法律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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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区域性法律
应用型立法
生态环境保护
粤港澳大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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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egional Laws
Applied Legislation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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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68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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