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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型公司股权让与担保涉税问题研究——以应税事实认定为依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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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施佳艳 王凯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4年第6期64-69,共6页
股权让与担保在实践中暴露出的税负劣势,成为市场主体适用其作为融资手段的阻碍。为解决股权让与担保的税负劣势,由担保人、被担保人在达成股权让与担保合意之初即向国家统一的股权质押登记平台备案登记。同时,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税事实时... 股权让与担保在实践中暴露出的税负劣势,成为市场主体适用其作为融资手段的阻碍。为解决股权让与担保的税负劣势,由担保人、被担保人在达成股权让与担保合意之初即向国家统一的股权质押登记平台备案登记。同时,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税事实时,将基础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作为一个“特殊利益团体”,以整体、联系的视角对该团体引发的所有经济事实、法律事实,进行综合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让与担保 应税事实 实质课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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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事实认定的权义构造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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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姗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29-43,共15页
税法理论上通常将应税事实界定为引致具体纳税义务发生的法律事实。然而,应税事实却不是现成的、先验性的,而是从原始事实中剔除与税法规范无关的枝节后得出的法律事实,还需要甄别前述法律事实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继而得出据以确定具... 税法理论上通常将应税事实界定为引致具体纳税义务发生的法律事实。然而,应税事实却不是现成的、先验性的,而是从原始事实中剔除与税法规范无关的枝节后得出的法律事实,还需要甄别前述法律事实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继而得出据以确定具体纳税义务的课税要素事实。应税事实认定不仅是一个认识论层面的问题,而且极具方法论意义。应税事实认定是在事实发生后进行的,可否在还原事实的基础上准确认定事实,取决于纳税主体履行事实陈述义务是否真实、完整,以及第三方履行涉税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可靠、有效。若纳税主体陈述事实时出现不真实的虚假陈述、不完整的遗漏陈述等问题,税务部门应规范行使事实核定权,尽其所能谨慎推定应税事实。若纳税主体在事实发生时构造的法律事实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当减轻纳税义务的,税务部门应合理行使事实调整权,依据实质课税原则、按照合理方法重构应税事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税事实认定 事实陈述义务 涉税信息披露义务 事实确定权 事实核定权 事实调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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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事实依据经济实质认定之稽征规则——基于台湾地区“税捐稽征法”第12条之1的研究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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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姗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75-84,共10页
台湾地区"税捐稽征法"第12条之1"课税构成要件之认定及明订举证之责任",将税捐稽征中已实行多年的实质课税原则条文化。当避税安排的法律形式与其经济实质不相符时,稽征机关认定应税事实应以实质经济事实关系及其... 台湾地区"税捐稽征法"第12条之1"课税构成要件之认定及明订举证之责任",将税捐稽征中已实行多年的实质课税原则条文化。当避税安排的法律形式与其经济实质不相符时,稽征机关认定应税事实应以实质经济事实关系及其所生实质经济利益之归属与享有为依据。由量能课税原则导出的实质课税原则,重经济实质甚于法律形式,是实现税捐正义的实质性手段,并不违背税收法定原则。稽征机关实质课税的自由裁量权理应谦抑行使,其以税捐负担的公平分配为原则,以不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底限。稽征机关依据经济实质认定应税事实,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纳税人依法应尽协力义务,否则,稽征机关有权推定应税事实。大陆《税收征管法》亦应增订实质课税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税事实 实质重于形式 认定依据 稽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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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定价应税事实确认制度的法理探析--基于理性商谈理论的考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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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世明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44-157,共14页
预约定价安排并非逸出税收法定主义框架范围之外的异化物,但其对法的安定性构成的挑战亦非杞人忧天。与已然“应税事实”的认定或者推定不同,预约定价安排确切地说是对尚未完结的未然“应税事态”进行预设和制约的协定。但是,由于在中... 预约定价安排并非逸出税收法定主义框架范围之外的异化物,但其对法的安定性构成的挑战亦非杞人忧天。与已然“应税事实”的认定或者推定不同,预约定价安排确切地说是对尚未完结的未然“应税事态”进行预设和制约的协定。但是,由于在中国的法学文献中,作为事实关系的应税法律已然事态一般不加区别地被视同为应税法律事实,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广义的“事实”概念,因此,将预约定价税制作为应税事实认定制度也未尝不可。从哈贝马斯的理性商谈理论来看,基于预约定价安排的事实认定是一种“主体间性”的认知结果,属于“合意论”或者说“共识论”。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法律事实其实是建构的制度事实。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的空间特性决定了其需要从自身独特的经济条件和市场环境出发探索创新预约定价实操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约定价安排 应税事实 理性商谈理论 税收法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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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穿透课税原则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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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世明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04-116,共13页
“穿透原则”目前在中国成为许多领域耳口相传的热词表明其本身具有阐释力和穿透力。虽然税法学界对穿透课税原则有零星的论述,但迄今语焉不详。各种组织形式的征税方法大致分为“导管课税”和“实体课税”两种。穿透课税原则的理论基... “穿透原则”目前在中国成为许多领域耳口相传的热词表明其本身具有阐释力和穿透力。虽然税法学界对穿透课税原则有零星的论述,但迄今语焉不详。各种组织形式的征税方法大致分为“导管课税”和“实体课税”两种。穿透课税原则的理论基础包括合伙企业税收集合体理论、导管理论、受益所有人课税理论、经济实质判断理论。穿透课税原则具体化为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后者包括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反导管规则。实质课税原则在规范的抽象性层面上固然与诚信原则堪可比拟,而穿透课税原则与方法涉及具体的规则应用。为反避税对公司在税法上法人人格的存在予以否认并不是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冠以“穿透”之名的相同并不能否定税法与公司法彼此适用逻辑与边界分野的剖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穿透课税原则 应税事实 导管理论 税收法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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