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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两河流域国家保护弱势公民群体的历史传统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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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宇虹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5-14,共10页
通过分析《乌尔那穆法典》、《里皮特伊什塔尔法典》和闻名世界的《汉穆腊比法典》三部法典的前言,我们发现古代两河流域文明的立法理论和实践的核心思想——国家最重要的职能是以法律维护社会公平和阶级和谐。这些法典都在前言中宣称... 通过分析《乌尔那穆法典》、《里皮特伊什塔尔法典》和闻名世界的《汉穆腊比法典》三部法典的前言,我们发现古代两河流域文明的立法理论和实践的核心思想——国家最重要的职能是以法律维护社会公平和阶级和谐。这些法典都在前言中宣称国家的代表——国王制定法律的目的是"在国中彰明正义,消灭邪恶和罪行,使强不凌弱,公正对待孤女和寡妇"。苏美尔时期的拉旮什、伊辛、拉尔萨和古巴比伦王朝的国王们的铭文中也提及他们建立了社会公正。另外,根据乌尔、伊辛、拉尔萨、巴比伦和其他王朝颁布的年名,可以知道许多国王在其统治的第一年就在全国宣布废除债务,解放债务奴隶法令,并在年名中称"在国内建立了公正之年",解负令的基本内容可以从《巴比伦王阿米嚓杜喀的敕令》中发现。依靠法律和行政主持公正是两河流域的历史传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两河流域 法律公正传统 废债税 王铭 年名 阿米嚓杜喀王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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