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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争议解决的缺陷及庭外争议解决机制的创新性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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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燕 王智珑 《天府新论》 2024年第5期124-134,共11页
平台行使私权力作出“警察性”与“法院性”决定并由此对用户采取相应限制性措施而引发的争议,多由其内部投诉系统完成,但“自查自审”存在中立性不足、专业性欠缺、过程不透明、“治标不治本”、公信力较低等弊病,若以司法诉讼机制补... 平台行使私权力作出“警察性”与“法院性”决定并由此对用户采取相应限制性措施而引发的争议,多由其内部投诉系统完成,但“自查自审”存在中立性不足、专业性欠缺、过程不透明、“治标不治本”、公信力较低等弊病,若以司法诉讼机制补缺则又会导致资源错配。衔接于平台内部投诉系统与外部司法诉讼机制之间的平台庭外争议解决创新机制由此应运而生。基于平台治理理念的差异,美国元宇宙公司从企业自治层面通过签订服务、信托协议的方式创设元审查委员会,欧盟则在政府主导下认证并动态监督庭外争议解决机构。两者都有效回应了平台内部投诉系统的诸多缺陷以及司法诉讼系统的资源错配等问题,但各有侧重。除却平台内部投诉系统与传统司法系统,我国现行平台争议解决机制还包括众包式在线争议解决机制与互联网法院,但两者依旧无法全面回应平台争议解决机制的既有问题。我国可考虑借鉴欧盟的创新路径,同时吸收美国元审查委员会的有益规则,在政府主导下创设符合中国国情的平台庭外争议解决新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权力 平台争议 庭外争议解决机制 企业自治型 政府主导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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