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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要求下的认罪认罚案件审理对象之确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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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乐龙 《南海法学》 2020年第1期66-74,共9页
“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目的是解决当前我国刑事审判“流于形式”的顽疾,充分发挥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关键作用。以刑事案件繁简难易进行区分,进而决定案件是否需要庭审实质化,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 “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目的是解决当前我国刑事审判“流于形式”的顽疾,充分发挥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关键作用。以刑事案件繁简难易进行区分,进而决定案件是否需要庭审实质化,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庭审实质化”内涵的双重误解。基于认罪认罚案件在审前程序已对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进行了确认,其审理对象已经转变为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的“庭审验证”以及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庭审甄别”。囿于认罪认罚案件一审审理对象的显著不同,其二审程序已失去了“全面审理原则”的适用基础,认罪认罚案件的二审应只围绕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而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判中心主义 庭审实质化 认罪认罚从宽 庭审验证 庭审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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