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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谈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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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瀚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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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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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区域治理》
2019年第12期259-26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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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从法律变通的效果考察,由于对法律变通的依据、对象及其适用范围的理解与立法的原意存在偏差(比如将'民族融合'片面地理解为一昧地顺应少数族群的诉求而不考虑其合理性与可行性,事实上,'民族融合'的真谛是让少数族群能够和多数族群的发展实现协调),导致针对少数民族的一些立法和司法变通背离了公民权利平等保护的宪法要求,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对之进行重构,而这就需要大量的实证研究作为支撑,这就意味着要赋予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使司法机关对国家立法在民族自治地方进行变通时,获得充分的自主权.此外,相应的信息反馈机制也必须建立并完善,使司法机关的诉求能够及时为立法者所获悉,从而方便立法者对制定法做出合理的修改.这就要求预备立法制度、立法听证制度等配套制度也需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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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自由裁量权
建构性阐释理论
法律商谈理论
组织力
动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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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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