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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安全义务基础上的物件致损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1章“物件损害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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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洪亮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52-61,共10页
《侵权责任法》第11章的共同责任基础是交往安全义务,交往安全义务要求的注意标准要高于一般过错要求的注意标准。抛掷物致损规则超出了交往安全义务的范畴,甚至超出了既有侵权法的范畴,在本质上,是一种基于社会正义的风险分担规则。基... 《侵权责任法》第11章的共同责任基础是交往安全义务,交往安全义务要求的注意标准要高于一般过错要求的注意标准。抛掷物致损规则超出了交往安全义务的范畴,甚至超出了既有侵权法的范畴,在本质上,是一种基于社会正义的风险分担规则。基于交往安全义务这一责任基础,将《侵权责任法》第86条限定于"连带责任"的特别规定上,在建筑物脱落与建筑物倒塌的情况下,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之规定,并应从建筑瑕疵与管理瑕疵角度确定注意程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件致损责任 交往安全义务 建筑物致损责任 不动产致损责任 动产致损责任 抛掷物致损责任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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