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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股息制度违法吗?——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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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业斌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11期35-39,共5页
许多学者从法律、实践以及会计原理等角度分析,认为股息制度在法律上违法的,实践中是不应该施行的,在会计原理上是毫无意思的。有必要集中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股息制度为考察对象,认为南京国民政府公司法将股息分为普通股息和建设股息。... 许多学者从法律、实践以及会计原理等角度分析,认为股息制度在法律上违法的,实践中是不应该施行的,在会计原理上是毫无意思的。有必要集中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股息制度为考察对象,认为南京国民政府公司法将股息分为普通股息和建设股息。公司在开始营业之后尚无盈余的情况下,可以向股东分派普通股息,同时对于建设股息只要符合一定条件也是可以分派的,因而公司开业之前分派股息是有法律根据的。尽管该时期公司法规定普通股息和建设股息的分派条件非常严格,但是实践中却出现了扭曲,使发放股息成为当时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南京国民政府公司法 股息 普通股息 建设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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