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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被告人、被害人开庭陈述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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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昀晟 梁军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103-105,共3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被告人、被害人分别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之程序。该程序为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新增程序。该程序确立与中国式庭审模式的制度背景有紧密联系,对加强被告人、被害人的当事人主体地位、被...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被告人、被害人分别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之程序。该程序为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新增程序。该程序确立与中国式庭审模式的制度背景有紧密联系,对加强被告人、被害人的当事人主体地位、被害人与被告人诉讼地位平衡、法庭审理结果正义的实现等问题产生重大意义。但该程序特性、内容、性质在实践中认识比较模糊,司法操作上存在缺陷,需要改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告人 被害人 开庭陈述 当事人权利 诉讼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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