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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辩方证据开示制度初探 被引量:1
1
作者 潘金贵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1期6-9,共4页
证据开示制度 ,是刑事诉讼对抗制方式的必然要求 ,它已由控方单向开示发展为控辨双方双向开示 ,以确保程序公正。作者在此前提下 ,探讨了建立我国辩方的证据开示的制度设想。
关键词 刑事诉讼 对抗制 证据开示 辨方 证据 双向开示原则 开示范围 开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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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不足与修改建议 被引量:1
2
作者 康海贺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11期32-33,共2页
联系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分析了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存在的不足,对法律进一步明确证据开示主体、证据开示义务、证据开示范围等,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证据开示制度 证据开示主体 证据开示范围 证据开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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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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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窦艳华 马利平 《新疆社会科学信息》 2004年第1期17-19,3,共4页
一般认为,证据开示制度是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的产物,然而随着其特有的诉讼价值——不仅蕴含了真实发现、人权保障、公正与效率等基本价值理念,而且能够在真实发现与辩护权保障、公正与效率之间实现兼顾与平衡——被两大法系诸多国... 一般认为,证据开示制度是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的产物,然而随着其特有的诉讼价值——不仅蕴含了真实发现、人权保障、公正与效率等基本价值理念,而且能够在真实发现与辩护权保障、公正与效率之间实现兼顾与平衡——被两大法系诸多国家逐渐认识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刑事诉讼 英国 美国 法国 德国 意大利 日本 证据开示程序 证据开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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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4
作者 张涛 《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2期24-27,共4页
证据开示是现代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实持化的必备程序,作为法治国家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中的一项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应由1、证据开示的主体、范围;2、证据开示的时间、地点、运作方式;3、证据开示的... 证据开示是现代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实持化的必备程序,作为法治国家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中的一项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应由1、证据开示的主体、范围;2、证据开示的时间、地点、运作方式;3、证据开示的工作制度、保障机制及监督等三部分内容构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刑事诉讼 对抗制审判 证据开示 制度 制度设计 开示范围 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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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5
作者 赵惠卿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4年第2期97-97,共1页
刑事证据开示,又称证据展示、证据发现,是指控辩双方在庭审前相互交换证据、意见的一项制度,它是发端于英美当事人主义对抗制的刑事诉讼。《布莱克法律辞典》称,在审判制度中,“证据开示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 刑事证据开示,又称证据展示、证据发现,是指控辩双方在庭审前相互交换证据、意见的一项制度,它是发端于英美当事人主义对抗制的刑事诉讼。《布莱克法律辞典》称,在审判制度中,“证据开示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做准备。”其核心要求是,在辩护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法庭可以要求指控方在审判前允许辩护方查阅或得到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同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刑事诉讼法》 立法 开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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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对比研究——以英国为视野
6
作者 何亮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05年第4期106-108,共3页
证据开示是掌握证据材料的控辩双方在法院庭审之前,按照一定的规则或命令,通过适当的方式将本方掌握的证据材料让对方知悉的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开示制度虽有设置,但不够明确和完善。因此,应明确建立并完善控辩双方的证据直... 证据开示是掌握证据材料的控辩双方在法院庭审之前,按照一定的规则或命令,通过适当的方式将本方掌握的证据材料让对方知悉的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开示制度虽有设置,但不够明确和完善。因此,应明确建立并完善控辩双方的证据直接开示制度。证据开示应双向全面,辩护方应同控诉方一样负证据开示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据开示 双向全面 开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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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若干思考
7
作者 郑文晖 《新东方》 2008年第3期46-48,共3页
纵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类似证据开示性质的规定,其虽具有一定的证据开示性质,但同英美对抗制相配套的证据开示制度相比,均存在语焉不详或执之无据的不利局面。主要表现为:开示责任不完全、过于片面;证据开示范围不确定、欠缺规范... 纵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类似证据开示性质的规定,其虽具有一定的证据开示性质,但同英美对抗制相配套的证据开示制度相比,均存在语焉不详或执之无据的不利局面。主要表现为:开示责任不完全、过于片面;证据开示范围不确定、欠缺规范性;证据开示范围缩小,影响律师的知悉权,律师辩护功能萎缩;未规定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与功能不能充分发挥,不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与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据开示制度 刑事证据 刑事诉讼活动 开示范围 律师辩护 刑事诉讼法 法律后果 对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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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证据开示制度及其改革发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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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鹏程 徐凯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85-87,共3页
2004年,日本对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了二战后最大的修改,建立了新型的审前准备程序,增设了争点及证据整理程序,其中对于证据开示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为了充实争点及证据整理程序,必然要扩充证据开示范围,因此新法对于证... 2004年,日本对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了二战后最大的修改,建立了新型的审前准备程序,增设了争点及证据整理程序,其中对于证据开示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为了充实争点及证据整理程序,必然要扩充证据开示范围,因此新法对于证据开示制度中证据开示的时间、范围等均作了完整、详细的规定,同时,对应新型的审前准备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据开示制度 日本 审前准备程序 刑事诉讼法 改革 整理程序 诉讼规则 开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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