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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从弱契约、利益可接受证成法律之为制度修辞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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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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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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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3-22,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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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研究"(16ZDA07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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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社会契约的实践形态,可分为两种:其一是近代以来建立在民主宪制基础上的社会制度,它以民主为前提,以宪法和法律作为社会契约的具体表现形式,这种契约即强契约;其二是建立在法律规则基础上的社会制度,其特点是社会主体对法定利益的可接受性,因此,这种社会契约乃是人们对当下法律进行利害权衡的产物。尽管这里的法律没有经过民主的程序,但只要其对社会主体能收到"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效果,并因之而被人们所接受,那么,它客观上就是一种社会契约-弱契约。经由弱契约的这一逻辑,也会证成法律之为制度修辞的属性。法律的修辞特征,意味着法学只能坚持价值-实用路向的逻辑,而不是事实-科学路向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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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弱契约
利益可接受
制度修辞
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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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weak contract
acceptance of interests
institutional rhetoric
log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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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03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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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心理契约强弱分类及其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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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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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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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东商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18-22,42,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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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心理契约变革综合症是指企业变革中管理者在管理员工的心理契约时出现的一系列症状。要消除这一综合症,管理者需要区分心理契约的强弱,了解心理契约强度的构成要素,以及掌握增强和减弱心理契约强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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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管理
心理契约
心理契约变革综合症
强心理契约
弱心理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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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sychological contract
psychological contracts-change syndrome
strong psychological contract
weak psychologacal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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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72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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