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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溺水身亡案例法理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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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賡赞 徐慧 《水政水资源》 2017年第3期19-19,共1页
河道溺水身亡案件时有发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往往成为被告.尽管河道不是公共场所,水行政主管部 门没有法律责任.但关系到人的生命安全,今后如何把工作做得更完善,是水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 河道 弱水身亡 公共场所 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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