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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强人工智能机器人的主体地位及其法律治理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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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新平
章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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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大学法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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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科技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61-171,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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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法治理论与实践研究”(XSP20YBZ108)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2021M691197)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课题“网络黑产链的惩治与预防研究”(GJ2019D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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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伴随近年人工智能新技术的迅疾应用扩张,强人工智能机器人的主体地位及其法律治理问题已成为理论和实务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强人工智能机器人认知领域的符号主义理论和联结主义理论均有不同程度的弊病,应对强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本质进行深入分析,建构结构-行为主义理论。强人工智能机器人之类人意识、行为能力、权利能力、义务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存在决定了其必然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强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法律治理应基于结构-行为主义理论,进行“载体-数据-算法”的三分之治,对其物质载体的治理应从“事前-事后”两个维度展开;对其数据的治理应遵循谦抑性原则;对其算法的治理则应从事前审核备案机制和事后司法审查程序两个层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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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强人工智能机器人
主体地位
法律治理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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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tron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obot
Legal status
Legal governance
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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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059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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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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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婷
赖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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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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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9年第6期76-7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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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技术侦查的实施限度与程序规制”(14FX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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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人工智能分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涉人工智能犯罪也相应地分为不同的类型。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改善了人们的生活,增进了人们福祉,但涉人工智能犯罪也会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恶劣影响,对涉人工智能犯罪,我们既要改进刑法对其做出相应的刑法规制,又要把握好规制的限度,以免过度规制而限制了科技进步。弱人工智能机器人在研发者设计的程序内进行犯罪,其犯罪是人的行为的延伸,应当由研发者和使用者承担责任;强人工智能机器人超出设计程序自主实施的行为有犯罪故意,应当由机器人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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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
弱人工智能机器人犯罪
强人工智能机器人犯罪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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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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