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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1
作者
丁成
王敏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72-79,共8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了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适用范围,将原来的单一罪名修改为选择性罪名。在具体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本罪的主观方面起码是间接故意,在判定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参照前置的行政法律法规进...
《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了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适用范围,将原来的单一罪名修改为选择性罪名。在具体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本罪的主观方面起码是间接故意,在判定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参照前置的行政法律法规进行实质判断。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核心要义是违背他人意愿,至于他人意愿的具体内容不应当成为阻却行为人成立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罪状描述中的“不排除”应该理解为未能有效排除,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时要审查重大事故隐患是否一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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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明知
事故隐患
强令他人违章
不排除
冒险组织
下载PDF
职称材料
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的刑事责任问题——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重新理解
被引量:
2
2
作者
石晓芳
许道敏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4年第5期14-16,共3页
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的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其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场合,对有关人员该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指使、
强令他人违章
驾驶”行为
形式责任
期待可能性
罪刑法定原则
交通运输管理
原文传递
探析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行为规定危险犯的可能性
3
作者
韩子仟
蔡妍彤
《区域治理》
2021年第19期139-141,共3页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进行了修改,对罪状进行了补充,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进行了修改,对罪状进行了补充,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一修改虽然扩大了该罪名的适用范围,但却忽视了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危险犯的处罚。鉴于当前生产作业活动危险系数较高且生产事故频发等原因,设置对本罪危险犯的处罚是发挥刑法的行为规制职能,有效保护公共安全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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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强令
、组织
他人违章
冒险作业
危险犯
公共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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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1
作者
丁成
王敏
机构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出处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72-79,共8页
文摘
《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了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适用范围,将原来的单一罪名修改为选择性罪名。在具体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本罪的主观方面起码是间接故意,在判定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参照前置的行政法律法规进行实质判断。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核心要义是违背他人意愿,至于他人意愿的具体内容不应当成为阻却行为人成立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罪状描述中的“不排除”应该理解为未能有效排除,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时要审查重大事故隐患是否一直存在。
关键词
明知
事故隐患
强令他人违章
不排除
冒险组织
Keywords
Knowingly
Potential Hazard of the Accident
Forcing Others to Violate Regulations
Not Exclude
Dangerous to Organize
分类号
D631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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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的刑事责任问题——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重新理解
被引量:
2
2
作者
石晓芳
许道敏
机构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4年第5期14-16,共3页
文摘
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的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其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场合,对有关人员该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指使、
强令他人违章
驾驶”行为
形式责任
期待可能性
罪刑法定原则
交通运输管理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探析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行为规定危险犯的可能性
3
作者
韩子仟
蔡妍彤
机构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
出处
《区域治理》
2021年第19期139-141,共3页
文摘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进行了修改,对罪状进行了补充,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一修改虽然扩大了该罪名的适用范围,但却忽视了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危险犯的处罚。鉴于当前生产作业活动危险系数较高且生产事故频发等原因,设置对本罪危险犯的处罚是发挥刑法的行为规制职能,有效保护公共安全的必要措施。
关键词
强令
、组织
他人违章
冒险作业
危险犯
公共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丁成
王敏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4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的刑事责任问题——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重新理解
石晓芳
许道敏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4
2
原文传递
3
探析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行为规定危险犯的可能性
韩子仟
蔡妍彤
《区域治理》
202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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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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