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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说理与实践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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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广云 《哲学分析》 2012年第3期16-23,197,共8页
所谓"中止说理",一种是强制中止,另种是自愿中止。所谓"实践智慧"主要不指前者,而指后者。当然,实际情况往往居于二者之间。概略地说,问题包括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论理哲学的活动模式,通过辩论、讨论、对话方式进... 所谓"中止说理",一种是强制中止,另种是自愿中止。所谓"实践智慧"主要不指前者,而指后者。当然,实际情况往往居于二者之间。概略地说,问题包括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论理哲学的活动模式,通过辩论、讨论、对话方式进行,其中说理在原则上是不被中止的;第二个层面是意识形态的活动模式,通过博弈方式进行,其中说理是被强制中止的;第三个层面是实践哲学的活动模式,通过协商方式进行,其中说理是被自愿中止的。这里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弱自愿中止,就是搀杂了强制中止要件的自愿中止,以谈判(讨价还价)为模型;另种是强自愿中止,就是纯粹自愿中止,以协商(求同存异)为模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止说理 强制中止 自愿中止(弱自愿中止 强自愿中止) 实践智慧(实践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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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 被引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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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德风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49-70,共22页
担保物权的实现既涉及精细繁多的技术规范,又涉及取舍难断的价值考量,破产的发生又进一步增加了这一过程的复杂性。在价值选择层面,应在承认担保物权效力的同时,对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加以适当限制,以促进破产财产整体价值的最大化。... 担保物权的实现既涉及精细繁多的技术规范,又涉及取舍难断的价值考量,破产的发生又进一步增加了这一过程的复杂性。在价值选择层面,应在承认担保物权效力的同时,对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加以适当限制,以促进破产财产整体价值的最大化。在技术规范层面,基于对美国与德国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实践,我国《破产法》在解释上及未来可能的修正中,应扩大中止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应对担保债权在中止期间的利息给予适当而非过度的保护。在破产清算与破产和解中,我国《破产法》关于担保物权人享有不受限制的独立变现权的规定,会影响清算程序中破产财产最大价值的实现及和解协议的可行性,应修正为既限制担保物权人的变现权,又允许其参与破产程序并享有表决权的制度安排。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除应尊重当事人自愿达成的重整计划外,也应适当参酌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于重整计划的表决分组时,更细致地体现担保物性质的差别,于确定对担保物权人的补偿时,也与中止制度一样,设置必要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物权 抵押权实现 强制执行的暂时中止 自动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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