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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合并仲裁权的理论追问与制度完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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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牛颖秀 《北京仲裁》 2018年第2期45-62,共18页
强制合并仲裁权违反了仲裁的意思自治原则和保密性,但却是查明案件事实、避免矛盾裁决、高效解决纠纷所必需的权力,符合真实、时间和成本三个维度的正义观。因仲裁与司法系统相互独立、仲裁庭具有专属性与非固定性,强制合并仲裁权应定... 强制合并仲裁权违反了仲裁的意思自治原则和保密性,但却是查明案件事实、避免矛盾裁决、高效解决纠纷所必需的权力,符合真实、时间和成本三个维度的正义观。因仲裁与司法系统相互独立、仲裁庭具有专属性与非固定性,强制合并仲裁权应定位为仲裁机构的案件管理权,由仲裁机构行使最为恰当。为了防止强制合并仲裁权被滥用,保障当事人必要的平等权利,应当对其施加合理限制:仅适用于必须合一确定的关联案件、当事人享有基于商业秘密的异议权、重新组建合并仲裁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合并仲裁权 正当性 主体 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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