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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
被引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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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德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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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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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49-70,共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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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度一般项目<法教义学的基本要素研究>(项目批准号:09YJC82000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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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担保物权的实现既涉及精细繁多的技术规范,又涉及取舍难断的价值考量,破产的发生又进一步增加了这一过程的复杂性。在价值选择层面,应在承认担保物权效力的同时,对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加以适当限制,以促进破产财产整体价值的最大化。在技术规范层面,基于对美国与德国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实践,我国《破产法》在解释上及未来可能的修正中,应扩大中止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应对担保债权在中止期间的利息给予适当而非过度的保护。在破产清算与破产和解中,我国《破产法》关于担保物权人享有不受限制的独立变现权的规定,会影响清算程序中破产财产最大价值的实现及和解协议的可行性,应修正为既限制担保物权人的变现权,又允许其参与破产程序并享有表决权的制度安排。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除应尊重当事人自愿达成的重整计划外,也应适当参酌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于重整计划的表决分组时,更细致地体现担保物性质的差别,于确定对担保物权人的补偿时,也与中止制度一样,设置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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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担保物权
抵押权实现
强制执行的暂时中止
自动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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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1.9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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